大地车险保险条款自相矛盾 遭客户职责
丽水市的杨先生拥有一辆丰田轿车。此前,他向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下称大地财险)投保了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
2011年6月20日0时30分许,杨先生驾车行驶途中遭遇强暴雨,由于路面水位突然增高,导致车辆发动机损坏而熄火。车辆后来被拖至4S店,大地财险的工作人员经查勘,核定了车辆的清洗费为1500元,但对于车辆的发动机损失,工作人员则没有定损。车辆修复后,杨先生的所有损失共计41466元。
因在理赔金额上与保险公司发生分歧,2011年8月30日,杨先生不得已向丽水市莲都区法院提起了诉讼。对于这一索赔,大地财险公司答辩认为,车主的请求不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因为发动机的损失属于免责范围。
莲都区法院经审理查明,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公司应对暴雨造成的车辆损失负责赔偿,但对于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不予赔偿。法官认为,上述保险条款显然矛盾,因为发动机作为车辆的不可分割的关键部位,其属于保险标的的一部分,保险条款中规定的暴雨和涉水行驶两种情形在本案中同时出现,杨先生在暴雨中的道路上驾车必然是涉水行驶。
法院由此认为,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责任条款”和“免责条款”之间的规定在约定不明确、不准确的情形时,双方对保险条款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此案中,杨先生涉水行驶属于正常使用车辆,其车辆发动机受损事故属于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2011年11月29日,莲都区法院判决,大地财险公司赔偿保险理赔款41466元。
大地财险不服上诉
一审判决结果,大地财险公司不服并提起了上诉。该公司代理人告诉《市场导报》记者,只有发生了约定的保险事故,并符合约定的保险损失,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这一案件中,机动车发生的事故虽然符合约定的保险事故(即暴雨),但并不符合约定的保险损失范围 (即发动机损失属免责范围),一审判决已经认定保险人尽到了免责条款的提示、告知与说明义务,因此该车发动机的损失理应处在免赔之列。据了解,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导报记者另悉,2011年下半年,浙江台州市的一起类似的索赔案中,当地两级法院对于大地财险公司的这一条款同样说“不”。黄岩区法院判决大地财险全额赔偿之后,台州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了大地财险的上诉。
台州中院就此案审理认为,根据 《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的规定,因暴雨等造成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应依合同约定赔偿。该案车辆维修及检查系在涉水之后发生,与上述条款中的“暴雨”事由相联系。保险公司虽提出该条款系针对天灾导致车辆损失而言,但作为格式条款,出现理解歧义时,应当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故本案争议费用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律师说法】
暴雨中的涉水车辆,发动机受损该不该赔?专业交通保险律师牟众明接受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暴雨”和“涉水行驶”属于两种不同的事件。涉水行驶包括在天气状况良好情况下,由于驾驶人员误操作或故意驶入河流、沟渠、水塘等情形。在此情况下,涉水行驶是导致发动机进水的最主要的原因,保险公司可以援引免责条款拒绝理赔。但是,在保险车辆正常行驶过程中突遇暴雨等恶劣天气,在路面积水的情况下不得已涉水行驶,则暴雨是导致保险车辆发动机进水的最主要原因,对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理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