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的杨先生拥有一辆丰田轿车。此前,他向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下称大地财险)投保了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
2011年6月20日0时30分许,杨先生驾车行驶途中遭遇强暴雨,由于路面水位突然增高,导致车辆发动机损坏而熄火。车辆后来被拖至4S店,大地财险的工作人员经查勘,核定了车辆的清洗费为1500元,但对于车辆的发动机损失,工作人员则没有定损。车辆修复后,杨先生的所有损失共计41466元。
因在理赔金额上与保险公司发生分歧,2011年8月30日,杨先生不得已向丽水市莲都区法院提起了诉讼。对于这一索赔,大地财险公司答辩认为,车主的请求不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因为发动机的损失属于免责范围。
莲都区法院经审理查明,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公司应对暴雨造成的车辆损失负责赔偿,但对于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不予赔偿。法官认为,上述保险条款显然矛盾,因为发动机作为车辆的不可分割的关键部位,其属于保险标的的一部分,保险条款中规定的暴雨和涉水行驶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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