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车出险损伤了几处,就要报几个案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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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6-24 14:3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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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网友咨询:刚买新车,我夫人停车入库时居然把左前、右前、右后方的保险杠都给刮伤了,向保险公司报案且已在物业开了证明。没想到去4s店后,保险公司的人居然说三块地方要分三个案子处理,要分三次修。保险公司是不是有欺骗行为呢?
律师回复:
现在社会诚信缺失,保险公司怀疑客户造假,客户害怕保险公司忽悠,搞得互相不信任。
这个案件中,是基于驾驶员的一个操作行为,在一个倒车过程中出现了剐蹭,导致了多处损伤,因此这应该理解为是一因多果、一次事故、多个损失,应是一个保险理赔案件,不能因为是损失有三处就算三个案件。否则,一次车祸可能会导致几十、上百个汽车零件损坏,难道这就是几十、上百个案件吗?
保险公司之所以会提出三个案件的意见,主要觉得一次倒车造成车身各个方面的剐蹭不符合逻辑与常识,怀疑客户存在造假的嫌疑。这种怀疑,当然使得客户心里不爽。另外还可能会有一些不利后果,车主有必要予以了解。
一方面,一年内保险车辆事故发生较多,下一年可能就会增加保险费。另外,有些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条款中规定,赔案超过一定次数,可能会增加免赔额、免赔率,或者降低优惠条件。这样,车主就会白白增加损失。
赔案次数过多还可能导致保险公司提前解除合同。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如果一辆车的赔案过多,要么反映出驾驶员的技术欠缺或不守交规,要么反映出其所处的交通环境恶劣,要么反映出车主有骗取保险金或放任保险事故发生的意图。不管怎样,总之都说明这辆车的危险程度增加。
因此,有些保险公司规定,如果一年内某车的赔案超过若干次数,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这样,车主就可能突然失去保险保障,甚至被列入信誉度不好客户之列,在别的保险公司投保也不受待见。如果车主真有问题,受到这样的惩罚也还罢了。如果车主没有问题,仅仅是因为莫名其妙地把一个案件当作三个案件,结果却要承受这些不利后果,可就亏大了。
大多数保险公司为客户着想,会在车主报案的时候提醒车主。本案中保险公司做法,就显得不够厚道。这里也提醒广大车主,遇到类似的问题时,还要多个心眼,不要随意扩大报案次数。
要改进交强险信息披露方式 (一)各保险公司要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专业水平高、社会公信力强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强险业务情况进行独立的第三方审计。 (二)从2008年会计年度起,各保险公司每年应按照会计年度聘请注册会计师对交强险业务进行审计;并在每年的4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一式四份报中国保监会,并同时报送报告电子版。 (三)保监会收到保险公司上报的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各保险公司须在五个工作日内通过保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本公司交强...
查看全文>> 2013年1月26日
叫停不责不赔"条款,"落地"面临困难 落地面临困难
针对不责不赔条款,中国保监会提出的解决方式是代位求偿。也就是说,若肇事方不愿赔偿或配合,无责一方可将追偿权转给己方保险公司,由己方保险公司垫付赔偿款、并向肇事方或其所在保险公司追偿保险赔偿金。
事实上,这是一种无责代赔的折中方案,既照顾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没有完全否定原有的保险条款设计。
问题在于,无责代赔要想真正落地也面临困难。
代位求偿对车主来说求之不得,但保险公司操作起来会颇为头疼。如果赔款能够从责任方追偿回来,会增加经营成本,甚至产生法律诉讼费...
查看全文>> 车险公估考试题
一、只要一出事故保险公司的免赔率就是20%吗?
此概念是错误的!
在机动车辆保险赔偿中,为了增强被保险人及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责任心,对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险车辆实行绝对免赔比例,即免赔率,亦即被保险人自已承担责任的比例。
我国交通管理部门对于交通事故肇事按全责、主责、半责、次责、无责来分别确定车祸双方的责任,相应地,保险公司也给予不同的免赔比例。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划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
查看全文>> 加强审查提防被骗
保险公司加强管理
海淀法院刑一庭的覃波法官表示,骗车险案件多发,一方面与保险人员和修理人员之间的不正当利益关系有关。不少犯案人均供认一些保险公司与修理厂,保险人员与维修人员之间往来密切,双方因存在较深的利益关系而相互依赖,甚至长期在给客户办理理赔过程中相互勾结,牟取私利。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定损和理赔审查不够严格,现场勘验与实物审查不到位。
法官建议,保险公司应该健全和落实业务监管制度,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的管理,将居间介绍、推销保险的投机“拼缝”人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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