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社会责任不宜拒保“高龄车”

 所属分类:  2013-3-2 13:57:02    加入收藏

考虑社会责任不宜拒保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执行合伙人詹昊认为,保险公司与消费者签署合同应遵循自愿原则。所谓自愿原则,就是当事人双方既有缔结合同的自由,也有不缔结合同的自由。有选择与谁缔结合同的自由,也有约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因此,从合同自由原则而言,保险公司拒绝承保高龄车辆商业保险(而不是强制保险)并不违背《合同法》。“但保险公司要考虑社会责任,不要轻易拒保。”詹昊说。

中华保险车险部负责人也表示,保险公司在经营交强险时,由于交强险是国家规定的强制保险,因此不允许拒保。但公司经营的商业车险属于商业保险范畴,属于市场经济行为,因此签订商业保险合同的双方都享有自愿签订合同的权利,保险公司拒保并不违法。不过保险公司也应充分考虑社会责任,让消费者获得足够的风险保障,发挥好社会稳定器的作用,因此,公司在商业车险经营过程中不宜轻易拒保。

2013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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