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之车损险的简单介绍

 所属分类:  2013-6-24 20:00:57    加入收藏
 车损险责任范围
  1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① 碰撞、倾覆、坠落;
  ② 火灾、爆炸、自燃(须另投自燃险);
  ③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④ 暴风、龙卷风;
  ⑤ 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⑥ 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⑦ 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2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车辆损失险(车损险)
  (一) 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 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 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 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 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 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七)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八) 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第七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 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 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 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
  自燃是指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五) 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七) 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八) 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九) 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十) 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十一) 摩托车停放期间因翻倒造成的损失;
  (十二) 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十三)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以上是车损险的责任范围及免责条款解读。

201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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