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损险责任范围 1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① 碰撞、倾覆、坠落; ② 火灾、爆炸、自燃(须另投自燃险); ③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④ 暴风、龙卷风; ⑤ 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⑥ 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⑦ 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2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车辆损失险(车损险) (一) 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 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 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 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 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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