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全保”保的并不是全部险种

 所属分类:  2013-6-26 10:11:59    加入收藏
 当今社会,快节奏的生活需求,造成人们往往在买车时就顺带将车险一起办了,很多人在办理车险的过程中,因店方人员利用消费者专业知识上的薄弱或说话技巧中有意识的规避重要内容,致使车主最终没能弄清所买险种的实质,后果很可能是自己实际买到的车险无形中已被“掉了包”。

  这里就有一个案例:市民陈女士自己买车时明明委托4S店办理了“全保”,但当车辆被盗后才发现,车辆“全保”保的并不是全部险种。

  半年前,陈女士购买了一款20余万元的汽车,半年后被盗,经过3个月的公安侦查期仍未破案。因该车投有盗抢险,赔付程序随即启动。可是让陈女士料想不到的是,依照保险合同约定,仅可获车价80%的赔付,因为没有投盗抢险不计免赔,需自行承担20%约5万元。

  至此,陈女士才明白自己投保的那个“全险”未投盗抢险不计免赔这个险,也第一次发现保单上的费用比当时交付的少了近150元,而汽车销售商并未告知亦未退还。

  陈女士认为购车时,明确告知店方办理“全保”,店方应该为其办理全部车险,消费者5万元的损失应由店方承担。

  而店方表示,车险种类繁多,汽车全险并无统一的规定。只要加上玻璃险、划痕险就是一般所说的“全保”,并非必有盗抢险不计免赔,工作人员只是按常规办理车险,汽车被盗造成的损失不该由店方承担。

  由于在办理车险过程中,双方没有能够就委托内容作出确切的约定。发生纠纷时,消费者手中的收据、保单很难证明消费者曾委托店方一同办理盗抢险不计免赔,且消费者在收到保单之后亦未仔细核对。消委会的调解未能使双方意愿达成一致,只得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

  据消协有关人士解释,车辆险若要全保齐,有10多种,有的险种都不一定在做,“全险”无论从法律上讲还是从行业规范上讲,都没有这一概念。而多数消费者在首次购买车险时往往会委托车行代办,其主要原因是车险知识的匮乏、信息不对称以及行业潜规则等。在保险业务中出现“全险”这样不保险的概念,是对消费者的严重误导。建议行业应该严格保险业务的操作规范,无论是推销还是代办车辆保险,必须准确明示,监管部门应该禁止保险推销和代办人员滥用“全险”概念,以杜绝对消费者的误导。

  当然,除了监督部门辅助监管外,对于车主自身而言,在办理车险时也应当警惕“全保”陷阱,包括仔细核对保单等维权事项,做到万无一失。

2013年5月17日

少出险可享车险费率优惠
    少出险可享费率优惠 车主的理赔次数、金额将决定来年车险续保的优惠程度。人保财险有关人士表示,按照车险费率有关规定,假如上一年度车辆未出险,续保时可以享受7折优惠;如果上一年度发生1至2次赔款的车辆,按照基准保费承保(若赔付率低于80%且约定驾驶员的,仍可享受7折优惠);上一年度发生3次赔款的车辆,车险费率在基准保费基础上上浮10%;上一年度发生4次赔款的车辆,车险费率在基准保费基础上上浮20%;上一年度发生5至7次以上赔款的车辆,车险费率在基准保费基础上上浮30%,8次以上就会被拒保。 上述...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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