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未停稳就开门致乘客伤残,保险公司是否理赔?
车未停稳就开门致乘客伤残
前年11月2日下午,在中山市沙溪镇打工的四川人阿凤坐上了从大涌叠石开往沙溪中心市场方向的公交车,准备去市场买菜。当车辆行驶至沙溪镇龙瑞民乐福对开路段时,司机李某在车辆未停稳前打开车门,导致阿凤由车上摔出车外,头部着地。交警出具事故证明,司机李某承担全部责任。
随后,阿凤被送到沙溪隆都医院住院治疗,一个月后才出院。医院在疾病证明中表示,阿凤需休息3个月,加强营养。但阿凤觉得自己记忆力明显下降,于是到司法鉴定所申请鉴定。去年7月,阿凤被鉴定为脑损伤所致轻度智力缺损,评定为九级伤残。
同年8月20日,阿凤把公交司机李某、隆都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三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扣除华泰保险中山支公司在其保险限额范围赔偿后,超出部分由司机李某和隆都运输公司连带承担。
保险公司一审判决后不服上诉
中山市第一法院受理该案后查明,涉事公交车在华泰保险中山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该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交强险各项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金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承保了公交车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所以应当在交强险的各赔偿限额内,对阿凤在事故中的损失承担直接的赔偿责任。超出赔偿限额部分,由司机李某所在的隆都公司承担。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1万元,隆都公司赔偿超出保险限额的2.5万余元。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向中山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保险公司上诉称,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当时因车辆未停稳司机就开车门,导致阿凤由车上摔到地上受伤,“这个过程是一个连贯的过程,事故发生的瞬间阿凤并未完全离开车辆,她的下车动作并未完成,所以仍属于车上人员。故不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保险公司请求中山市中级法院依法改判。
终审法院
着地受伤时乘客在车外应获赔偿
中山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由于机动车的车上人员存在流动性,所以只能以事故发生时(也就是损害发生时)阿凤是否在机动车上来判断条例规定的“车上人员”。当时,阿凤是从公交车摔到地上导致颅脑损伤,也就是说,她的头部触地之时就是事故发生的时候,也是损害发生的时候。因此,事发时阿凤并非车上人员。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中山市中级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昨日下午,阿凤的代理人李先生告诉记者,阿凤刚刚收到了13万余元的赔偿款。
知多D
什么是交强险?
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