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驾车在小区内行驶,不慎将小区保安郑某的右脚轧伤。可在办理车险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事故发生地点并非道路、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赔偿。法院日前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据了解,2010年家住北京房山碧桂园小区的陈某与小区保安郑某发生争执,恰逢北京某装饰公司职员黄某驾车经过,不慎将郑某右脚轧伤。郑某做了右踝关节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后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郑某将陈某、司机黄某、承保该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以及北京某装饰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共计9.6万余元。
法院受理该案后,几方被告均表示不同意赔偿。其中,保险公司表示,事故发生地点不是道路,并非道路交通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该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谓“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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