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车险的理赔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所属分类:  2013-6-27 18:25:58    加入收藏
“高保低赔”、“无责不赔”,这是上了保险的车主理赔时遇到的普遍问题。对此,3月1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正式发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对原有商业车险条款进行了全面梳理,筛查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权益、表述不清和容易产生歧义之处,并进行了合理修订,强化了消费者利益保护,提高了商业车险保障能力。

  实际上,在我国车险市场上的一些争议问题,一些发达国家早已经解决。用户为汽车投保或者出了事故后理赔,方便快捷,让很多投保人感到安慰。它们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作者】《国际先驱导报》记者 匡林 饶博 冯武勇 发自悉尼、法兰克福、东京

  德国:保费高低直接与风险挂钩

  《国际先驱导报》文章

  德国是汽车的王国,如今平均每百人中有62人拥有汽车。长期以来,德国围绕汽车管理建立了一套相当完善的体系,汽车保险就是其中重要一环。

  久居法兰克福的甄女士就对此深有体会。几年前,她因为车祸进行过一次理赔。“事情虽然过去很久了,但每次从那条弯道拐上去火车站的公路时,还是心有余悸。”

  几年前的一天,甄女士一大早就开着刚买不久的欧宝出了门,在经过一处弯道时,车体在弯道离心力作用下径直撞向右边护栏,甄女士本能地向左打方向盘,不曾想又撞上左边护栏,“弹出的气囊打得人疼极了。”

  甄女士后面一辆车的车主赶紧过来询问甄女士是否受伤,得到否定答案后向她要了保险公司的电话,不一会交警和保险公司就到了。

  保险公司同甄女士一起将受损的汽车拖到了欧宝的车行,不久车行有了鉴定结果,“车肯定是全损,剩余价值2000欧元,没有修的价值。”他们告诉甄女士说,她购车时的2万欧元(1欧元约合8.27元人民币)将全部得到赔付,但还要走一些程序。

  由于雪天路滑,当时和甄女士一样的情况不少,保险公司忙得焦头烂额。煞费周折后,甄女士收到了保险公司的报告。“他们总共找了三家专门处理报废车辆的车行,推荐了其中一家报价4000多欧元的车行。”甄女士的丈夫郝先生说。

  保险公司还告诉他们,车行报价有效期是两周。甄女士夫妇很快就给车行打了电话,当场拿到4000欧元。“保险公司应付的1.6万欧元余款是给我们用于购买新车的,但如果新车价格高于这个价格,他们不补,低于这个价格,他们也不退。”甄女士觉得有保险公司负责赔付让人感到很安慰,但过后连续三年保费便上涨了40%。

  德国车险的保费高低直接与风险挂钩。“如果是新手,保费将是正常费率的235%,一年后,如果没有出险,第二年下降到正常费率的140%,然后再下降到100%,之后如果一直不出险,保费将非常缓慢地逐年下降。”这样的政策可谓一举两得:既鼓励了驾驶员安全驾驶,又有利于保险公司的赢利。

  在德国汽车保险费用体系中,比较独特的一点就是“柏林车比波恩车贵一档”,当然,这只是一个通俗的说法。具体的情况是,国产汽车保险费计算和注册的地区因素有关。汽车注册地区的汽车保有量、交通管理情况、治安情况、失窃可能性的大小,甚至修理费用的高低都决定了汽车保险费的高低。比如,柏林是德国的首都,人口众多,汽车密度高,交通管理比较复杂,汽车失窃和被破坏现象时有发生,于是同一辆汽车如果在柏林注册,其保险费就比在波恩注册整整高出一个档位,致使一些在柏林和波恩都有住所的人宁愿在波恩注册自己的汽车。

  甄女士告诉本报记者,一旦在德国涉及交通事故,如果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对赔付金额意见不一,会有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提供权威鉴定,但在修理问题上,投保人占据主动。

  郝先生的一个朋友所在公司的一辆车两个月内连续两次出现全损,“但由于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不能重新购买,只能修理,保险公司不得已按照要求咬牙全修了两次,花费远高于购买新车价格。”

  澳大利亚:理赔可以上网操作

  《国际先驱导报》文章

  安东尼刚买了一辆崭新的V8车,很是得意,一有空就驾车四处逛。不过,刚开了3个月,就出了车祸。当警察明确车祸责任在对方之后,安东尼立刻打电话给自己的保险公司告知详情并提出理赔,希望自己的车能够尽快重新上路。

  安东尼当初选的保险公司是澳大利亚一家大型保险公司,开通24小时理赔热线电话。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接到安东尼的电话,掌握了安东尼的车牌号、保险号、住址等个人信息和驾照号码、警察记录车祸的文件号码后,还详细记录了车祸责任方的个人信息详情及车祸具体情况,之后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向安东尼提供了电话记录中的理赔申请文档号码。

  由于车损伤严重不能继续驾驶,保险公司协助安东尼联系将车拖往该保险公司的顾客关照中心,对车子情况进行检查记录,随后将车送往该保险公司认可的车行修理。

  一切处理完毕后,保险公司为安东尼安排了出租车送他回家。由于车祸责任在对方,安东尼申请理赔的保险公司代表他向责任方保险公司理赔。

  澳大利亚的汽车保险公司很多,每天都能在电视上看到各家保险公司的广告。这些保险公司的价格差别较大,基本在200~300澳元(1澳元约合6.65元人民币)之间,当然针对的群体也不同,如很少驾车者、中年安全驾车者等。如果驾车者年龄低于25岁,驾龄短,车险费甚至高出其他安全系数更高的驾车者几百澳元。所以当购买车险时常常需要货比三家,还要根据各保险公司的口碑、自己用车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等来选择。

  在澳大利亚,购买车险很方便,通过电话、网站就可完成。如果是购买全保,保险公司要向投保者索要非常详尽的资料,如司机个人信息(包括驾龄、车型、车龄等)以及车的详细情况(包括车款、用途、有无安报警器、用车频率、理赔费、车款已经缴付完等)。通常普通新车一年的全保车险费都在上千澳元左右。

  理赔在澳大利亚并不是难事,除了打电话通知保险公司理赔,还可在网上进行理赔,但一定要有明确的车祸责任方的文字记录,否则在理赔时会因为车祸责任方不明确而发生拖延或得不到保险公司赔偿。

  如果是全保,出车祸、车擦伤都可以报告保险公司去修理报销。不过,保险公司赔了之后,下次的保费就会加价,并且理赔都涉及理赔费,车子修理费超出理赔费以上部分,保险公司才会赔偿费。

  在购买车险时每个人选择的理赔费都不同,有人认为自己驾车很注意安全,愿意选择高档的理赔费高,因为理赔费越高,年费就越低。一旦发生车祸而责任在对方,非责任方不用付理赔费。如果买好保险一年内没有任何问题,没有发生理赔,那第2年的保险价钱就会比上一年便宜。未理赔的年头越长,拿到的保险费折扣也会越大。

  日本:秉持“无损失、无利润”原则

  《国际先驱导报》文章

  在日本,车险可分两大类。其中一类是根据“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有加入义务的强制保险,即“汽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简称“自赔责保险”,是一种针对交通事故受害者的人身保险,相当于我们的“第三者责任保险”。

  1956年日本通过立法实施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该强制保险仅以汽车第三者伤害责任为限,不包括第三者财物损失。该强制保险的惟一除外责任是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不参加保险者,不得驾驶汽车,否则,即使本人无责,也将受到1年以下监禁和50万日元(100日元约合7.56元人民币)以下罚金处罚。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无论对方是否有责,事故受害者均可要求赔付最低限度的“自赔责保险”,但是理赔额度与过失责任有一定关系。如果仲裁机构认定受害方过失责任超过70%,理赔金可减少20~50%。“自赔责保险”的理赔金上限是死亡3000万日元/人,留下后遗症的4000万日元/人,一般受伤120万日元/人。

  日本对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实行“无损失、无利润”原则,日本法律规定其保险费率厘定采用“成本价主义”,不允许有盈利目的,其费率由政府指定的专门委员会制定。费率的制定主要参考投保汽车数量、事故率、每件事故平均赔偿金额等情况。为了保证保险公司不亏损,规定另征收附加保险费作为手续费,对死亡事故车主还要追加保险费。

  对于因肇事逃逸或出事汽车没有上保险的情况下,受害者能向政府申请相应的“自赔责”理赔。不过,在事后找到肇事者且汽车没有上保险的话,受害者得向政府返回已获赔金额。

  但鉴于“强制险”理赔有上限,且不对财产损失负责,因此日本车主一般都会根据自身需要选择“任意保险”的商业车险。很多保险公司都设有“普通车辆之外的理赔保险”这一险种,主要针对价值在约合9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豪车及各类工程车辆。普通车如果投保了这一险种,万一撞了豪车,修理费用6成由保险公司付。

  日本的商业车险主要有两大特征,一是保费自由化,不同的保险公司自己拟定保费和理赔标准;二是风险细化,即根据不同的车型、车主、开车习惯、出车频率等等拟定不同的保费标准。以风险细化为例,比如年轻男性开运动型汽车,风险评估就会相对升高,保费也将会高于普通标准。此外,出险次数多一次,更新合同时下次保费就会有明显上涨。

  至于基本保险费率,则是根据出险有无分20个等级,各个保险公司自主设定等级与保险费折扣的对应比例。以索尼保险公司为例,一般来说,新车签的首个保险合同从6级为起算点,一年内如果未出险,等级上升1~7级,保险费相应下调20%,一旦出险,等级下调3级,保险费增加20%,如果出险程度较小,维持等级6,保险费也能下调10%

2013年7月12日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有哪些特点
    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性质是约定保险,属于市场经营行为,是被保险人转嫁风险的商业保险机制。与一般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相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在保险标的上截然不同,所以,它具有以下特点: 1.平等自愿原则。这是相对于国家强制而言的,以前有些地方利用行政权力推广第三者责任保险,这只是有关部门从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要求机动车主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这种带有行政强制因素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营销模式,并不能改变第三者责任保险商业性的本质;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权利义务按照平等自愿原则,双方自由协商...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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