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和保险公司可协商是否按新车实际价格投保

 所属分类:  2013-6-27 19:42:45    加入收藏

商业车险改革再次向前大跨步。3月1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正式发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以下简称《示范条款》),剑指此前社会反映强烈的多项霸王条款,确认实行“实保实赔”和“代位求偿”机制,为保险公司提供了商业车险条款行业范本。

  业内人士表示,此举针对3·15车险理赔的“霸王条款”给予解决办法,“这也不赔,那也不赔”现象得以改善。

  文/记者 周慧

  车主和保险公司可协商是否按新车实际价格投保

  案例:市民谭小姐以8万元的价钱向朋友购买了一辆二手车,但是在向保险公司投保时却被保险公司告知需按照车辆新车购置价13万元进行投保,并支付相应保费。不料,该车于去年3月底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认为损坏严重应作推定全损处理,并按出险时该车的市场实际价值赔付给他6万元,合同终止。专家表示,“现行条款中,是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实际价值或新车购置价协商,车损险是主险,所以也是商业车险中保费最贵的那部分。车价越高,保费自然就越贵。

  分析:“现行车险费率平台上,车主和保险公司可以协商是否按照新车实际价格投保,最低可下浮20%,对于使用年限较长的车来说并不划算。例如,为新车价20万元的车投保,就算是用了很多年现在只值10万元了,但车损险保额最低只能是新车价下浮20%,也就是按照16万元来投保。但这辆车如果发生全损,无论是按照20万元,还是按16万元投保,最高只能按照实际价值10万元赔偿。”陈先生表示,这最高的20万元与最低的10万元保额相比,其保费相差可高达千元。

  此外,新条款还规定,投保车损险发生“全部损失按照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赔付;部分损失在保额内按照实际损失金额赔付”,也简化了此前根据不同投保价格认定来确定赔付的条款。

  所谓的“无责不赔”,是指只有车主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情况下,对车辆的损失进行赔偿,而且,按事故中的责任比例确定赔偿比例,无责任时不赔。但《示范条款》将“无责不赔”条款废止了。即将车主无责任的部分也纳入了赔偿范围,也就是说,购买车损险的车主无论自己有无责任,都能直接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即保险公司可在交通事故处理的基础上,先行垫付修理费,然后以“代位追偿”方式,来帮助车主完成向对方保险公司追偿的工作。

  在以往多数情况下,一名车主投了足额的车损险,如果出了交通事故,但在事故中又没有责任的话,那么,他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不会给予赔偿。从车主的角度来看,在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如果在无责的情况下向对方索赔,往往需要牵扯大量的时间和财力。但在保险公司看来,如果“无责也赔”,那么,就可能导致投保车主获得双重赔偿。如果车主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他的损失就应当由对方(转嫁给保险公司)赔偿。

  减少了免赔事项

  《示范条款》还扩大了保险责任,减少了免赔事项,大幅提高了车险保障能力。《示范条款》将原有商业车险中“教练车特约”、“租车人人车失踪”、“法律费用”、“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车载货物掉落”附加险的保险责任直接纳入主险保险责任;删除了原有商业车险条款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的十余条责任免除,例如“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免去了原有商业车险条款中的部分绝对免赔率。

  在车上人员责任险方面,《示范条款》除了在次要责任方面保持8%的免赔比例外,其余责任项下的赔偿比例作了一些调整。

  中保协有关人士表示,目前尚无确切的新旧条款切换时间表。行业内还有几项主要工作需要完成。记者了解到,尚未完成的工作包括对行业纯风险损失率进行测算;行业示范单证的设计;行业承保理赔实物的制定。代位追偿有很多方面的问题需要考虑,中保协接下来将会出台代位追偿的具体实施细则。中保协表示,新版示范条款争取在年内能够实施。

2013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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