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就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公开征求意见

 所属分类:  2013-6-27 22:10:17    加入收藏
昨日,保监会就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公开征求意见。保监会有关通知内容显示,实施有条件的商业车险费率和条款市场化,是此次商业车险政策调整的重点内容。保监会昨天公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1年10月10日。

  保监会有关《通知》规定,部分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有数据独立开发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具体条件包括:治理结构完善,经营商业车险业务3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经审计的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100%;经审计的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上年度承保辆数达到30万辆以上;设置专门的商业车险产品开发团队,配备熟悉法律、车险定价实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

  保监会表示,其他的一般保险公司,可以参考和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示范条款,拟订本公司的商业车险条款,并使用行业参考纯损失率拟订本公司的商业车险费率。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知》根据分类监管的理念,对经营状况不同的保险公司规定了差别化的车险产品开发机制。实行差别化机制,可以推动车险改革,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通知》还规定了车险产品的“叫停”机制。保险公司使用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出现结构不清晰、文字不准确,或其他侵害投保人合法权益等情况,保监会将责令保险公司停止使用其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针对近一段时间商业车险市场中受关注的热点问题,《通知》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通知》还规定,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此外,为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在保险理赔过程中的权益,《通知》规定,商业车险条款不得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无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监会有关《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单首页最显著的位置,用红色四号以上字体增加“责任免除特别提示”,对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为强化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风险提示,《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提示投保人在投保单“责任免除特别提示”下手书:“经保险人明确说明,本人已了解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并签名。

201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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