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新车收费 按旧车赔付
旧车只值三四万 保险却按十万交
北京车主王女士近日遭遇投保困惑,她的车已经开了12年,现在顶多值三四万,保险公司给出的车损险保险金额却是10.08万元。
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告诉王女士,根据公司规定,无论驾驶多少年的机动车,保险金额都须按新车购置价来计算。这样一来,王女士1999年买的桑塔纳就要按照新车标准交保费,比按旧车入保多掏六七百元。
就王女士车辆入保问题,记者分别致电人保、平安、太平洋(601099,股吧)三家保险公司,他们都给出了10.08万元的保额定价。三家公司的客服人员告诉记者,他们的报价是在系统中统一查询的,而系统给的报价就是新车购置价。
专业人士解释,我国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也就是说车险保额不能超出实际车价,保险公司此举或涉嫌违法,可见保险公司存在定价“虚高”问题。按北京市近500万辆的机动车保有量计算,若每辆车都按照新车交保费,保险公司从车主身上“吸金”数量相当惊人。
专家指出,相比之下,国外车险更多根据车辆的实际价值、车型及其出事概率等因素综合计算保费,而非“一刀切”。
按新车收费 按旧车赔付
在人保、平安、太平洋三家公司的车损险保单中,都标明确定保险金额可按新车购置价或新车购置价内协商价两种方式计算,投保人可自愿选择投保。但实际中,车主的选择权被保险公司剥夺。记者咨询过程中,人保和太平洋保险(601601,股吧)电话车险工作人员表示,只能以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
更让人费解的是,以新车价投保,却并不等于能获得等同于新车价的赔偿。王女士保单背后的条款写明,当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应参照出险时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赔款。
记者就这个问题询问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给出的答复是,因为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公司是以新配件进行置换,不可能换一个旧零件给车主。而且如果车主一年多次发生事故,赔偿金额可能会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因此无论行驶多少年的机动车,都要按照新车购置价格计算。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表示,保险公司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车损事故发生后,无论用新的零件还是用旧的零件,保险公司都是在保额范围内去赔偿,与零件新旧没有关系。
霸气久拖不改 诚信亟待建立
实际上,目前已经有法院判决保险企业向车主退还多收保费的案例。北京车主高先生于2003年购买的一辆轿车按新车购置价投保,2010年保额是19万元,然而这辆车的实际价值只有10万元,如果车辆发生全损,高先生最多只能得到10万元的赔偿,他认为多交了保费,于是将该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退回了多收的保费。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教授郝演苏指出,目前国内车险保费的定价机制并不完善,新车购置价由谁来定也不明确,容易引发纠纷。此外,饱受诟病的所谓“高保低赔”条款,对车主来说并不公平,有关规定亟须加以细化。
“既然保险公司的条款明显违法,但为什么就没有一家保险公司主动取消呢?显然这些公司为了牟利,能拖就拖,根本不把消费者的利益放在眼里。这样的企业怎能让人信任?”许多车主在对比了保单和保险法的条款后,感到非常气愤。
“卖一斤白菜就该收一斤菜的钱,车损险也应当按照汽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额,这样才能保障消费者的利益,让消费者放心。车损险高保低赔的霸王条款于法、于情都该早点废除,这对于保险行业的诚信建设和行业形象至关重要。”
201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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