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霸王条款几大典型  

 所属分类:  2013-6-29 15:23:10    加入收藏
新闻背景:随着市场日渐成熟,买卖双方应该尽量在公平的条件下交易,但是目前仍有些行业站在卖方市场,一些格式条款大行其道,成为霸王条款。所谓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公告或者行业惯例等。它大量存在于消费领域、一些公用企业及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中,这些条款沿袭旧体制下的规定,或仅从行业自身利益出发制定惯例,对消费者权利多方限制,严重侵害广大消费者权益。  

  “不平等条约”就在身边  

  事例一:就在前几日,苏州各家财险公司放出消息,他们将联手亮出500元免赔底线,“车子出事,损失少于500元不赔!”。消息一出,即在苏州引起轩然大波。据了解,占据市场份额半壁江山的人保公司仅“试水”一天,就暂停了。而在苏的其他公司或观望,或正在与上级公司联系之中。据透露,此举并非保监会规定,而是由省级保险公司联手达成协议,共同推出这一新条款,苏州各公司将相继推出,只是时间先后的问题,但目前却处在“进退两难”的境地,被迫“搁浅”。  

  对保险公司的这一政策,私家车和出租车的驾驶员口诛笔伐。他们说,这是保险公司借助所有车辆必须投保的行政性保护制度,单方面制订的强加于部分车辆上的霸王条款。保险公司也是企业,如果赔付不起,可以关门倒闭,但不能制订霸王条款,从客户身上肆意捞油水。如果要减少亏损,提高利润率,设置更高的绝对免赔标准或者干脆“只保不赔”不是更好吗?对于“500元绝对免赔会有助提高司机的行车安全”,一些驾驶员表示质疑:他们说,可能恰恰相反,因为你500元以下的事故统统不赔了,驾驶员反而会产生这样的心态:撞就撞狠一点,感觉不够500元,干脆再来一脚油门。  

  事例二:春节刚过去不久,节前苏州稍有些名气的饭店都就年夜饭打出了“最低消费”的牌子。当时记者特意做了采访调查,在干将路、观前街等几家饭店,记者发现年夜饭的标准大多在680元、888元、1180元、1880元不等,按人头算均在70-90元之间。此外,这些饭店均针对年夜饭推出了不同价位的套餐,除了个别饭店可自主点菜外,基本上所有饭店都必须按照套餐配菜。在价格上,八人左右的套餐最低价位为600元左右,平均价位则在1000元左右。记者在调查中还发现,几乎所有饭店的年夜饭菜单都没有每道菜的具体标价。  

  说到年夜饭为何设“最低标准”,其中一位“熟人”告诉记者,这其实也没办法,大家都挤在大年三十吃团圆饭,饭店的员工又忙又累工资肯定得翻倍,而水涨船高,原料成本也在涨价,再说了,现在的年夜饭不愁没人吃,你不要,自有人抢着要,不怕“卖”不掉。  

  对于这一现象,物价部门和消协都提出了异议。苏州物价局的有关人士说,目前国家的法律法规对最低消费还没有相关的规定和解释,但是商家过多地搞最低消费,是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的,而且很有可能最终损害到消费者的利益。例如年夜饭有最低消费,其实就是人为设置了门槛,限制了顾客的消费自由权,按照规律,年夜饭价格一般会比平时上浮30%-40%,但是少数饭店里,即使是最低规格的年夜饭消费,还是高得“离谱”,这又牵涉到强制消费和价格欺诈的问题。  

  苏州市消协有关人士介绍,饭店设“最低消费”本身肯定不合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消费或不消费的权利,有自主选择消费多少的权利。商家不得以广告、店堂告示等形式把一些不公平条款强加于消费者身上。商家要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店家的“最低消费”就属于这类不公平条款,它剥夺了消费者自由选择消费量的权利。  

  霸王条款几大典型  

  近日,消协方面征集、筛选了一些典型的霸王条款,以提醒市民小心这些条款陷阱。  

  1.商品房买卖双方违约责任不对等  

  霸王条款:“消费者未按期向开发商付房款,逾期30日之内的违约金自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第二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日消费者按延期交付价款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且消费者要按累计应付款的10%支付违约金,消费者如愿继续履行合同的,再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而“开发商逾期交房的,逾期180日之内的,开发商支付万分之三的违约金,超过180日的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且开发商需支付累计应付款的5%作为违约金,消费者如愿继续履行合同的,开发商需支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2.快运公司限定索赔期限  

  霸王条款:部分快运条款中规定:任何索赔必须在发件后10天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最近的快运收件机构,逾期即视为自动放弃索赔要求。  

  3.手机通话障碍不得索赔  

  霸王条款:一消费者曾先生2002年在商场购手机一部,但此手机无论是打出电话还是接听电话,都是说上两句话就中断信号,甚至有时打不通,向商场反映此事,答复是他的住处及工作单位所处的区域没有安装设备,信号不好。随后,曾先生提出退货销号,但通讯公司却搬出电话服务协议,拒绝赔付:“客户充分认识到电话通信服务不可避免会受到网络覆盖、网络故障及通信系统优化、升级时的影响,并可能造成通信的中断。客户承诺和保证其不会因该类情况而向公司索赔。”  

  4.车辆离开时才付费撕票  

  霸王条款:到商场、超市购物、办事,免不了要遇到停车、付费、撕票的事。有投诉者反映,个别停车场为了逃避车辆保管责任,玩起了新花样:让停车人在取车时才付费撕票。  

  点评:停车场不得逃避车辆保管责任。《消法》要求经营者必须给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物(服务)凭证。只有持有合法购物(服务)凭证的消费者,才能在发生消费纠纷时,寻找出明确的被诉方,依法索赔。因此购物(服务)凭证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停车场如果取车时才付费撕票,就意味着合同事实与违法责任分离,一旦车辆被盗、甚至被停车场监守自盗,失主将无可奈何。  

  5.降价商品不退货  

  霸王条款:“实木地板未拆箱按原价退货,已拆箱地板按原价的50%退货,辅料按原价退货,降价或处理商品概不退货。”(某公司地板买卖合同)。不少商家都明确打出降价商品不予退货的旗号,特别是每逢换季的时候,服装商店为了促销即将过季的服装,往往大打折扣,本来是种促销手段,结果倒成了不能退货的理由。  

  6.经营者单方增新业务  

  霸王条款:不久前广州市民杨先生向某通讯公司交手机话费时,发票上莫名其妙地出现了25元“特服费”。由于自己从未向该公司申请过“特殊服务”,杨先生便认为这笔费用不明不白。原来是该通讯公司前段时间搞促销活动,推销GPRS免费活动,半年内免费。免费期满后,不再需要这项业务的用户致电通讯公司,申请取消,逾期未申请取消的,视同默认接受新业务。  

  7.保险赔付条件苛刻  

  霸王条款:全车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免赔率。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免赔率。”(某保险公司汽车保险条款)

2013年2月26日

平安公司为什么要指定维修厂进行维修
    日前,本报先后刊发消息《刘女士:平安保险公司出尔反尔忽悠客户》、《刘女士:向平安保险讨个说法咋就这么难?》,对读者刘女士的汽车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后出险,汽车在维修后配件出现问题一事进行了报道。消息刊发后,引起了读者的广泛关注。 对于平安保险公司,刘女士曾经提出几点质疑:她的汽车在2009年11月份首次出险后,平安公司为什么要指定维修厂进行维修;汽车在指定维修厂维修时,该维修厂承诺使用原厂配件,而刘女士之后在4S店为汽车做保养时却得知,维修厂所用配件并不是原厂配件,而且由于该配件与汽车防尘套不配...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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