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车烧坏蓄电池 如何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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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6-29 16: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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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车主反映:当车辆发生意外又不属公安或消防部门受理范围时,申请保险理赔百般困难
近日,韩先生的车发生自燃事故,车内的蓄电池被烧毁。在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过程中,保险公司要求他提供公安或消防部门的证明,但这两个部门均认为此事不属于他们受理的范围。经历一番周折后,韩先生甚至认为,如果他的车子被完全烧毁甚至还殃及其他车辆,那么他获赔的程序会比只是蓄电池被烧毁容易得多。他认为这个推论很荒诞,但事实可能就是如此。
据韩先生称,5月14日下午5时,他到某停车场取车,保管员告诉他,当天上午8时左右,在一阵雷雨过后,该车部分车灯自动发亮,车头冒出大量浓烟。因无法打开车门和车盖,又担心车头爆炸,停车场方面只好切断其部分车灯线。保管员还说,因为当时场内无其他闲杂人员,车身也无人为破坏痕迹,所以没有报警。
韩先生检查后认为是汽车自燃,车内的蓄电池和部分线路受损。他当时就打电话给保险公司的代表,请她赶到现场。但保险代表让他打电话给“110”或“119”,请他们来处理。按照保险代表的要求,他分别给“110”和“119”打了电话。“110”将其报案请求转到了天河南街派出所,派出所了解情况后表示,此事既非刑事案件也非民事案件,不属派出所受理范围。“119”则认为,此时距事故结束已近10小时,事故也得到了及时处理,所以他们也无法受理。韩先生只好一再打电话催促保险代表到场,但这名代表一直没有露面,最后还关了手机。
次日,韩先生再次致电保险代表,她回复称,必须有公安或消防部门的证明方可以办理理赔。韩先生向该公司咨询,得到了同样的答复。于是,韩先生不得不再次在派出所和消防部门之间奔波,但均被告知此事不属于他们的受理范围,不可能出具有关证明。
韩先生惟有让停车场出具证明,但保险公司认为停车场不具有权威性。
在屡次碰壁后,韩先生仔细研究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其中第21条规定:“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对此,韩先生认为,汽车自燃不属于公安交通部门处理的事故,保险公司就不应要求他出示这些部门的证明。
他甚至略带自嘲地说,他的运气不好就在于汽车的损坏程度太小了,要是当时车子被完全烧毁甚至殃及其他车辆,保管员就会报案,公安和消防人员也就会到场,他拿到事故证明就不会像现在这样困难了,他要求理赔也就有根据了。 办手续太繁琐 申请理赔不如自己埋单
新快报记者 熊昉
记者昨天向韩先生了解到,由于办理理赔的手续太繁琐,他已决定自己为被烧毁的汽车蓄电池埋单。
接到韩先生的投诉后,记者曾于本月17日下午2时10分与他一起到天河南街派出所进行咨询,值班的两位警官在听完缘由后,马上表示这就是保险公司的业务范畴,一位男警官还表示,如果保险公司要他们出具证明,那应由保险公司前来与派出所谈。
当日下午2时40分左右,记者和韩先生来到了位于八旗二马路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该公司的一位杜先生接待了我们。韩先生问当时保险代表是否应该到现场?杜先生表示要看情况,像韩先生这种情况,保险代表去也没有用,因为保险公司不是专业的火灾鉴定部门,这需要消防部门的相关证明。杜先生还一再表示,消防部门应该出具证明,如果实在办不到,他希望韩先生要求消防部门出具一份他们不管这件事的证明。韩先生又追问哪些部门还能出具相关证明,杜先生的回答是镇一级人民政府或法院。
经过协商,保险公司有关人士答应和韩先生一起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证明。几番奔走后,他们获知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防火科可以受理此事。
本月18日下午4时许,天河公安分局防火科的两位警官来到现场,对受损车进行了拍照记录。韩先生以为至此可以舒一口气了,但是,两位警官却告诉他,需到有关认证机构打价核定损失,然后他们才能出具相关证明。他们很和善地告诉韩先生,打价需要200元。韩先生于是又到认证机构申请“核损”,却被告知“业务繁忙,排队等候”。
至此,韩先生对办理繁琐的理赔手续已经失去了耐心,“反正损失也不大,干脆自己掏钱搞掂算了。”他昨天无奈地对记者说。 小事故交警可不到场 保险理赔取证会更难
新快报记者 杜宝仪
人保财险广州分公司理赔部人士对拒赔此保险事故的解释是:首先,在机动车自燃事故中,蓄电池等车上的电器用品或线路出事不属于该公司保险责任范围。其次,自燃事故出现后,投保人应先向消防或交警部门报案,万一他们真的不愿到达现场,投保人应立刻致电保险公司24小时报案中心热线,让理赔前线人员到现场进行查勘并通知消防或交警部门。
业内人士表示,因为保险公司的理赔特别强调需要现场证据,一个是现场报案记录(包括公安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中心),另一个是现场查勘。如果两个都没有,则很难对事故作出证明。对于投保人而言,由于该条款明确写在保险合同上,所以投保人在购买了车险后应该详细理解个中细则。
据有关人士介绍,本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章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这无疑给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处理理赔事件带来极大的不便,由于缺乏交警的第一现场证明,给交通事故当事人双方提供了联合骗保的机会,因此“手续不全”的投保人理赔将更困难,类似纠纷也可能更多。
近日,韩先生的车发生自燃事故,车内的蓄电池被烧毁。在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过程中,保险公司要求他提供公安或消防部门的证明,但这两个部门均认为此事不属于他们受理的范围。经历一番周折后,韩先生甚至认为,如果他的车子被完全烧毁甚至还殃及其他车辆,那么他获赔的程序会比只是蓄电池被烧毁容易得多。他认为这个推论很荒诞,但事实可能就是如此。
据韩先生称,5月14日下午5时,他到某停车场取车,保管员告诉他,当天上午8时左右,在一阵雷雨过后,该车部分车灯自动发亮,车头冒出大量浓烟。因无法打开车门和车盖,又担心车头爆炸,停车场方面只好切断其部分车灯线。保管员还说,因为当时场内无其他闲杂人员,车身也无人为破坏痕迹,所以没有报警。
韩先生检查后认为是汽车自燃,车内的蓄电池和部分线路受损。他当时就打电话给保险公司的代表,请她赶到现场。但保险代表让他打电话给“110”或“119”,请他们来处理。按照保险代表的要求,他分别给“110”和“119”打了电话。“110”将其报案请求转到了天河南街派出所,派出所了解情况后表示,此事既非刑事案件也非民事案件,不属派出所受理范围。“119”则认为,此时距事故结束已近10小时,事故也得到了及时处理,所以他们也无法受理。韩先生只好一再打电话催促保险代表到场,但这名代表一直没有露面,最后还关了手机。
次日,韩先生再次致电保险代表,她回复称,必须有公安或消防部门的证明方可以办理理赔。韩先生向该公司咨询,得到了同样的答复。于是,韩先生不得不再次在派出所和消防部门之间奔波,但均被告知此事不属于他们的受理范围,不可能出具有关证明。
韩先生惟有让停车场出具证明,但保险公司认为停车场不具有权威性。
在屡次碰壁后,韩先生仔细研究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其中第21条规定:“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对此,韩先生认为,汽车自燃不属于公安交通部门处理的事故,保险公司就不应要求他出示这些部门的证明。
他甚至略带自嘲地说,他的运气不好就在于汽车的损坏程度太小了,要是当时车子被完全烧毁甚至殃及其他车辆,保管员就会报案,公安和消防人员也就会到场,他拿到事故证明就不会像现在这样困难了,他要求理赔也就有根据了。 办手续太繁琐 申请理赔不如自己埋单
新快报记者 熊昉
记者昨天向韩先生了解到,由于办理理赔的手续太繁琐,他已决定自己为被烧毁的汽车蓄电池埋单。
接到韩先生的投诉后,记者曾于本月17日下午2时10分与他一起到天河南街派出所进行咨询,值班的两位警官在听完缘由后,马上表示这就是保险公司的业务范畴,一位男警官还表示,如果保险公司要他们出具证明,那应由保险公司前来与派出所谈。
当日下午2时40分左右,记者和韩先生来到了位于八旗二马路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该公司的一位杜先生接待了我们。韩先生问当时保险代表是否应该到现场?杜先生表示要看情况,像韩先生这种情况,保险代表去也没有用,因为保险公司不是专业的火灾鉴定部门,这需要消防部门的相关证明。杜先生还一再表示,消防部门应该出具证明,如果实在办不到,他希望韩先生要求消防部门出具一份他们不管这件事的证明。韩先生又追问哪些部门还能出具相关证明,杜先生的回答是镇一级人民政府或法院。
经过协商,保险公司有关人士答应和韩先生一起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证明。几番奔走后,他们获知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防火科可以受理此事。
本月18日下午4时许,天河公安分局防火科的两位警官来到现场,对受损车进行了拍照记录。韩先生以为至此可以舒一口气了,但是,两位警官却告诉他,需到有关认证机构打价核定损失,然后他们才能出具相关证明。他们很和善地告诉韩先生,打价需要200元。韩先生于是又到认证机构申请“核损”,却被告知“业务繁忙,排队等候”。
至此,韩先生对办理繁琐的理赔手续已经失去了耐心,“反正损失也不大,干脆自己掏钱搞掂算了。”他昨天无奈地对记者说。 小事故交警可不到场 保险理赔取证会更难
新快报记者 杜宝仪
人保财险广州分公司理赔部人士对拒赔此保险事故的解释是:首先,在机动车自燃事故中,蓄电池等车上的电器用品或线路出事不属于该公司保险责任范围。其次,自燃事故出现后,投保人应先向消防或交警部门报案,万一他们真的不愿到达现场,投保人应立刻致电保险公司24小时报案中心热线,让理赔前线人员到现场进行查勘并通知消防或交警部门。
业内人士表示,因为保险公司的理赔特别强调需要现场证据,一个是现场报案记录(包括公安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中心),另一个是现场查勘。如果两个都没有,则很难对事故作出证明。对于投保人而言,由于该条款明确写在保险合同上,所以投保人在购买了车险后应该详细理解个中细则。
据有关人士介绍,本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章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这无疑给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处理理赔事件带来极大的不便,由于缺乏交警的第一现场证明,给交通事故当事人双方提供了联合骗保的机会,因此“手续不全”的投保人理赔将更困难,类似纠纷也可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