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法》的实施,车险和相关配套保险是否有所改变?

 所属分类:  2013-6-29 16:13:44    加入收藏
5月13日,南通市如皋地区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外地货车将人撞死在路边的排水沟后,车主撬下车牌弃车逃逸。警方初步调查后获悉,肇事者家中一贫如洗,《新交法》中规定的赔偿数额比原交通条例中规定的赔偿数额有了大幅增涨,且这笔费用中的大部分需要由肇事者自己掏腰包支付,事故民警对死者家属是否能拿到事故赔偿款感到有些困惑。关心此事的市民提出,《新交法》的实施,车险和相关配套保险是否有所改变?昨天,记者就此展开了调查。

  南京二桥高速交警大队负责事故处理的张警官告诉记者,《新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三种方式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新交法》的赔偿规定,事故中的伤亡者能够获得更多的赔偿金,但按照现行保险公司一般只有5万元的赔偿金来看,如果肇事一方没有经济支付能力,那伤亡者很有可能得不到应得的赔偿金。

  另一位民警举例说,以一名30岁的死者为例,如果按旧条例规定,死者家属一共可拿到13余万元的赔偿金。而按照《新交法》规定赔付年限由原来的10年增加到20年,且江苏省城镇人口每年赔付标准9600元(农村人口每年为4500余元)计算,肇事者仅赔偿金就得支付近19万,再加上丧葬费等费用,赔偿高达20余万元。值得注意的是,这20余万元的赔偿金额中,保险公司只支付5万元,而剩下的赔偿金则需要肇事者来承担了。

  据江苏省公安厅交管局的有关人士介绍,目前,《新交法》实施后,法院尚没有此类案件的判例。所以,交管民警在处理类似的交通事故时,感到“左右为难”也很正常。一方面,根据相关规定,必须追究有过错一方的法律责任,监督过错方赔付事故中受害者一定的赔偿金,另一方面,有些事故过错方根本就不具备支付赔付金的经济能力,在这种情况下,交管部门只能尽量从中协调处理,如果在两次调解后仍然不成功的话,交管部门也只能移交法院处理了。

  平安保险公司产险南京分公司的一位刘姓工作人员说,第三者责任险的保费是由车主自行选择的,但加上法律法规也没有规定车主必须购买该险种,很多车主为省保费就不购买了,一旦出了事又后悔不已。《新交法》实施后,法律明文规定车主必须认购该险种。那么,车主必须购买多少保额呢?江苏保监局黄科长说,目前正处于新法与旧规则的过渡时期,在新的第三者责任险配套条例没有出台前,发生的交通事故仍然是按照以前的规则处理的。黄科长还告诉记者,有关部门正在对第三者责任险的配套条例进行积极调研,相信不久后,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将有所提高。

  一名资深法官告诉记者,法院在受理这些案件时,一般会建议事故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受害方可以向事故过错方提出支付赔偿金的时间期限,在对方的经济能力允许下,采取一年或者两年的分期赔偿的方式。但是,如果事故过错方仍然不肯赔付的话,法院可以对其做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判决,如对方有严重的肇事逃逸情节的,法院可做出3年以上、7年以下的判决。

2013年2月2日

利用时间差钻空子 并不可行
    自从沈阳开始施行车险保费与出险次数浮动挂钩后,出险超过3次续保保费就要上浮10%。不过,由于续保时保险商一般不会验车,一些理赔次数已处于临界点的车主便又动了脑筋,通常提前一两个月续保,利用这个时间差来钻空子,先把下一年的保费交了再报案理赔,来规避保费上浮。 对于这种行为,保险业人士指出,这种招数现在恐怕很难行得通,对于新保单生效后7天内出现的报案事故,保险公司会严查,一旦发现缓报案,车主将会被拒赔。 王先生去年12月买了一辆朗逸,可几天前,王先生下班回家时,不小心发生了剐碰。按照出险次数与车...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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