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怎么会有两个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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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6-29 16:4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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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三亚市赵先生向记者反映,称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称“人保”)三亚市分公司为自己的别克轿车投了一份保险。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该分公司的《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 中,却确认出两个被保险人。拿到确认书的赵先生感到困惑,一份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怎么会有两个被保险人? 被保人岂能擅定?
赵先生对记者说:“2004年5月17日晚9时30分左右,我驾驶别克轿车在三亚市滨海路与一辆长安牌面包车发生交通事故并立刻报警,同时通知人保三亚分公司赶到现场。当时是面包车左前部和我的别克轿车右后部轻微碰撞。但是,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却认定我负全责,对此我有异议, 正在向有关部门提请复议。因此,根本未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也没有委托任何人代理此事。”
赵先生拿出《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和他的《机动车辆行驶证》,记者看到确认书中的“被保险人、保险单号、车架号、发动机号及牌照号码”与《机动车辆行驶证》上的有关号码一样。而在这一份《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的上下两个“被保险人”栏内,却写着两个不同的名字,其中一个为投保人赵先生,另一个签着事故对方某某的名字。牌照号码也被改写成对方车牌号。记者注意到这份《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上有一段备注:保险合同当事人各方经协商,同意按照确定书及所附《修理项目清单》及《零部件更换项目清单》载明的修理及更换项目为确定本次事故损失范围的依据,并达成协议。
赵先生说,此前从未见过这份《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也没有和任何人就事故车辆的损失情况协商过,更谈不上达成协议。赵先生很疑惑:保险公司可以随意在投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冒名填《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擅定被保险人和理赔金额吗?
赵先生说,他们是一家香港独资公司,是看好海南的投资环境和“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发展前景来海南投资,没想到刚进入海南就发生这等怪事,希望这只是一起偶发事件。 保险公司承认违规操作
记者来到人保三亚分公司理赔客户服务中心,采访负责赵先生这起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事宜的业务员邓某。在谈到为什么一份《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会有两个被保险人。业务员邓某说,因为有一位公安民警三番五次找他,要求尽快确认事故车辆损失情况。当时没有联系上赵先生,情急之下就让事故的另一方在被保人栏内签了名。所以才出现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有两个被保险人。他说:“这样操作不对,有些违规。但是我们不会把保险理赔金直接发放给对方。还是要等被保险人提出申请,按程序办理完有关手续后,才发保险理赔金给被保险人。”
为此,记者来到人保海南省分公司车辆保险营业部理赔部采访,该部一位负责人说,在被保险人也就是受益人没有提出理赔申请时,保险公司是不会擅自启动保险理赔程序的,但是法院判决的有关事宜例外。在投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启动理赔程序肯定是违规行为。 律师:保险公司违法
针对此事,记者采访了泰和律师事务所海南分所副主任律师徐瑞浩。徐瑞浩律师告诉记者:保险理赔案件的受理及程序,法律有明文规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上述法律规定清楚地表明:只有投保人、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申请并在保险公司受理后,才能启动理赔程序。赵先生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于一身。在他未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可能、也不应当启动理赔程序。保险公司如果进行了这样的操作,明显违反《保险法》的规定。
赵先生对记者说:“2004年5月17日晚9时30分左右,我驾驶别克轿车在三亚市滨海路与一辆长安牌面包车发生交通事故并立刻报警,同时通知人保三亚分公司赶到现场。当时是面包车左前部和我的别克轿车右后部轻微碰撞。但是,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却认定我负全责,对此我有异议, 正在向有关部门提请复议。因此,根本未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也没有委托任何人代理此事。”
赵先生拿出《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和他的《机动车辆行驶证》,记者看到确认书中的“被保险人、保险单号、车架号、发动机号及牌照号码”与《机动车辆行驶证》上的有关号码一样。而在这一份《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的上下两个“被保险人”栏内,却写着两个不同的名字,其中一个为投保人赵先生,另一个签着事故对方某某的名字。牌照号码也被改写成对方车牌号。记者注意到这份《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上有一段备注:保险合同当事人各方经协商,同意按照确定书及所附《修理项目清单》及《零部件更换项目清单》载明的修理及更换项目为确定本次事故损失范围的依据,并达成协议。
赵先生说,此前从未见过这份《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也没有和任何人就事故车辆的损失情况协商过,更谈不上达成协议。赵先生很疑惑:保险公司可以随意在投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冒名填《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擅定被保险人和理赔金额吗?
赵先生说,他们是一家香港独资公司,是看好海南的投资环境和“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发展前景来海南投资,没想到刚进入海南就发生这等怪事,希望这只是一起偶发事件。 保险公司承认违规操作
记者来到人保三亚分公司理赔客户服务中心,采访负责赵先生这起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事宜的业务员邓某。在谈到为什么一份《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会有两个被保险人。业务员邓某说,因为有一位公安民警三番五次找他,要求尽快确认事故车辆损失情况。当时没有联系上赵先生,情急之下就让事故的另一方在被保人栏内签了名。所以才出现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有两个被保险人。他说:“这样操作不对,有些违规。但是我们不会把保险理赔金直接发放给对方。还是要等被保险人提出申请,按程序办理完有关手续后,才发保险理赔金给被保险人。”
为此,记者来到人保海南省分公司车辆保险营业部理赔部采访,该部一位负责人说,在被保险人也就是受益人没有提出理赔申请时,保险公司是不会擅自启动保险理赔程序的,但是法院判决的有关事宜例外。在投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启动理赔程序肯定是违规行为。 律师:保险公司违法
针对此事,记者采访了泰和律师事务所海南分所副主任律师徐瑞浩。徐瑞浩律师告诉记者:保险理赔案件的受理及程序,法律有明文规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上述法律规定清楚地表明:只有投保人、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申请并在保险公司受理后,才能启动理赔程序。赵先生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于一身。在他未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可能、也不应当启动理赔程序。保险公司如果进行了这样的操作,明显违反《保险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