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三亚市赵先生向记者反映,称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称“人保”)三亚市分公司为自己的别克轿车投了一份保险。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该分公司的《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 中,却确认出两个被保险人。拿到确认书的赵先生感到困惑,一份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怎么会有两个被保险人? 被保人岂能擅定? 赵先生对记者说:“2004年5月17日晚9时30分左右,我驾驶别克轿车在三亚市滨海路与一辆长安牌面包车发生交通事故并立刻报警,同时通知人保三亚分公司赶到现场。当时是面包车左前部和我的别克轿车右后部轻微碰撞。但是,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却认定我负全责,对此我有异议, 正在向有关部门提请复议。因此,根本未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也没有委托任何人代理此事。” 赵先生拿出《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和他的《机动车辆行驶证》,记者看到确认书中的“被保险人、保险单号、车架号、发动机号及牌照号码”与《机动车辆行驶证》上的有关号码一样。而在这一份《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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