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首次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判决一交通事故纠纷案

 所属分类:东莞市车险   2013-6-29 17:47:15    加入收藏
记者昨天从东莞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一宗保险赔偿交通事故纠纷案作出判决,认定保险公司应直接向交通事故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东莞市首例涉及保险公司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

  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成被告

  司机袁某滔驾驶一辆货车行驶至东莞常平镇袁山贝村沿河路路段与行人李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袁某滔与李某各负同等责任。死者李某的家属就赔偿问题诉诸东莞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袁某滔和肇事车辆车主袁某良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25000元。诉讼中被告袁某滔、袁某良以肇事车辆已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投保1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为由,向法院申请追加该公司为被告,法院同意该申请。

  保险公司:辩称不应成为被告

  人保东莞分公司提出辩护称自身作为被告不适合,一是保险公司不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或责任方,对受害人无直接赔偿责任;其次是袁某良签订的第三者责任车辆保险合同属于一般商业保险,并非强制性保险,国家尚未制定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实施办法;三是道路交通事故是侵权行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保险合同关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应在同一案件中审理。

  法院审理:保险公司必须负责任

  法院审理指出,投保人自愿购买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商业保险;此外,依照《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有直接向受害的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义务,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保险人有直接向受害的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被告袁某滔应对原告方的损失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承担70%的赔偿责任。法院认定原告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共计148440.49元,因此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直接赔偿10万元给原告,超出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的70%即33908.34元由被告袁某滔、袁某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3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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