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营运导致车被抢 被抢车辆遭拒赔

 所属分类:  2013-6-29 18:11:00    加入收藏
11月20日,供职于深圳某房地产公司的周先生惊悉自己成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下简称人保深圳分公司)已向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周先生支付其拖欠的将近7万元汽车按揭款项,并承担仲裁费和律师费。仲裁委已受理这宗担保合同纠纷案,并通知他该仲裁案于11月25日上午开庭,请他按时出庭。

  那么,自认一向遵纪守法的周先生为什么会拖欠将近7万元的按揭款呢?12月2日,刚刚到银行付清了按揭款,正在人保深圳分公司办理退赔手续的周先生向记者讲述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朋友非法营运导致车被抢

  周先生于2002年3月初在深港汽车城的一家汽车销售公司以分期付款方式买下一辆白色奇瑞,并一次性在人保深圳分公司购买了三年全保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可惜周先生自驾车的快乐生活只持续了几个月时间,2002年底,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他被派至广西南宁长期工作。在这种情况下,他便将自己的奇瑞车交给同乡兼朋友蔡先生保管。

  2003年4月11日晚上8点左右,蔡先生从松岗松桥酒店的美发美容室洗头出来,在车场取车时,有三名男子迎上前去问蔡先生,是否愿意送他们三人去惠来,他们愿意出800元车费。一时间心生贪念的蔡先生想到自己还可以顺路去看一下家住陆丰的舅舅,便欣然接受了这笔送上门来的生意。

  晚上11点50分左右,蔡先生驾车从深汕高速内湖出口行至惠来县葵潭镇陂美路口时,三名“乘客”让他停车。突然,坐在后排座椅上的一个人用手勒住了蔡先生的脖子,并将他拖到后排座椅上。出于本能的挣扎,蔡先生奋力推开右后门,逃出车外,并拼命奔跑至2公里外的地方找到电话报了警。

  半小时后,公安人员来到现场,那辆白色奇瑞和那三个男人早已消失得无影无踪。在这种情况下,蔡先生赶紧向人保深圳分公司报了案。

  被抢车辆遭拒赔

  周先生在案发第二天才接到蔡先生的电话。由于所有与那辆奇瑞有关的材料都在周先生家里,在这种情况下,惊闻“噩耗”的他将工作安排妥当后,于4月中旬返回深圳办理索赔手续。但是,根据保险合同,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后,在经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会开始受理有关索赔申请。所以直到2003年7月,人保深圳分公司才通知周先生将汽车所有手续交到该公司,并签署了汽车权益转让书。

  经过理赔审核,人保深圳分公司理赔中心于去年12月16日将“拒赔通知书”寄到周先生以前的单位。由于周先生已换单位,理赔中心又没有通过电话通知他,所以他一直不知道自己的索赔申请遭到了拒绝,直到今年初他再次找到理赔中心才得知了这一情况。理赔中心的拒赔理由如下:根据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和保险条款,经审议:保险标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根据保险条款6.3、6.4、6.7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保险车辆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不得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故我司予以拒赔。

  拖欠按揭款成被告

  由于没有认真去读有关车辆保险合同的理赔条款,周先生不知道被抢车辆有三个月的破案期,保险公司必须在公安部门从报案之日起满三个月未查明被抢车辆下落的情况下才接受申请。周先生去年4月去办理索赔手续时因此受挫。在这种情况下,他想到自己在买车时一次性支付了三年的车辆全保险(包含盗抢险)共计17485元,所以他赶紧又去向人保深圳分公司申请退保,但又被告知:只有在他付清所有按揭款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能受理退保申请。

  几度受挫,越想越觉得自己冤的周先生,一气之下找到蔡先生协商,请他承担责任,支付后期的按揭贷款。自觉理亏的蔡先生满口答应下来,但他却连续很多个月没有支付按揭款。周先生在接到了保险公司打来的催款电话后,于今年2月在中国银行((601988行情,股吧))深圳市分行存入了1.5万元,用于抵扣他那辆被抢走的奇瑞车的按揭贷款。此后,他又找到蔡先生,希望他继续支付按揭款。但是到了11月20日,他却接到了深圳市仲裁委员会发来的传票。在答辩状中,他以自己购买了17000多元的保险却遭到保险公司拒赔,个人的权益受到侵害为由,解释了自己拖欠按揭款的原因。

  由于按揭款贷款合同与车辆保险合同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合同,周先生虽然在答辩状中申诉了拖欠按揭款项的理由,但他很清楚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向深圳市仲裁委员会申请的仲裁案中,作为被告的自己肯定将败诉。于是,在仲裁结果还没有出来的情况下,周先生于12月2日主动交清了将近7万元的按揭款和利息,并支付了部分诉讼费。除了应交的将近7万元按揭款外,这场诉讼又让周先生破费了大约1万元。

  虽然自 经历了这场不幸事件的周先生对车辆保险合同进行了一番研究后,提出了一些个人的看法。

  保险公司拒赔通知书上拒赔理由的依据是保险条款6.3、6.4、6.7条规定,具体内容如下: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被保险人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6.1-6.6条款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这几条规定是列在“被保险人义务和其他事项”条款下的,但在“全车盗抢险条款”的“责任免除”条款中却没有明确提到相关内容,其中与那三条规定最接近的只有2.2和2.3条。具体内容如下:被他人诈骗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被保险人因违反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被国家机关罚没、扣押。周先生说免赔条款里没有明确他那辆车的被抢遭遇属于免赔范畴。

  12月2日,记者就周先生的看法采访了深圳市保险同业协会有关工作人员,接受采访的工作人员说:“那辆奇瑞车被抢确实是周先生朋友的非法行为造成的,也就是说是车主或者说使用者个人的原因造成的,这就应该属于免赔范畴。当然,周先生提的意见也有一定道理,免赔条款中的内容还不是特别明确,还有进一步完善的余地。”

  记者又与人保深圳分公司法律事务部取得了联系,法律事务部的一位女工作人员解释说:“其实,很多当事人自己很清楚,因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车辆被抢或丢失,车主要负全部责任,但遭拒赔后他们总希望挑一下合同的字眼。有不少客户索赔遭拒后,向我们提出了与周先生类似的问题。公司已经准备对‘免赔条款’进行修改,正在做报批工作。”

201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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