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盗抢险的车险案例分析

 所属分类:  2013-6-29 18:31:13    加入收藏
 案例1:清远市某农村的渔农董先生(车主)驾自己的“金杯”面包车来广州办事,在加油站加完油正准备走,两个身材高大的男人凑上前说:“我们有些货,想麻烦师傅顺道拉去天平架,我们给你付运费”,没等厚道的董先生反应过来,这两个人就上了车。当车行到市郊,其中一个男子从腰间拔出尖刀一把,顶在董的腰间,说“我们是抢车的”。另外一个男子三下五除二就将董先生打出车外。幸运的是,董先生被巡警救起。董先生赶紧报案、报险。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的人士听完董先生的“案情陈述”后,答复“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我们不赔”。

  案例2:另外一位荣先生前不久开车去福建旅行,晚上将自己的丰田小车停于一无人值班的旅馆停车场,第二天起程时发现车子居然被小偷撬开了车门,一台价值8000余元的相机和旅行袋被偷走了,荣先生经过一番折腾后,他的索赔要求又被保险公司拒绝。

  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的刘玉毅先生在对案件事实和《盗抢险条款》经过研究后认为:董案没能获得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可能认定其擅自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车主自用”变成“拉货牟利”。如果依现行的《盗抢险条款》规定,其可以拒赔(尽管这个理由并不充分);而荣案没能够获得保险公司赔偿,倒似乎有其根据。

  因为,按照《盗抢险条款》“(一)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和“(二)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的规定,不管如何去理解天书般的保险条款,荣先生被盗的相机及旅行袋并不属于《盗抢险条款》中“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的具体约定范围。所以,保险公司不赔偿被盗相机及旅行袋的理由似乎更加充分一些。尽管荣先生也完全可以以该旅馆没有尽到保管义务,导致财物被盗的事实发生,依合同法律的规定,将该旅馆作为被告并主张其赔偿损失也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但是,这与保险赔偿终究是不同的两码事。

  至于董与荣的案子是否该由保险公司赔偿,律师认为既不能由保险公司一家说了算,也不能依被害人自己的意志说赔就赔。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都有权选择并通过保险合同约定的渠道去(诉讼或者仲裁)解决争端,以求公平处理。

2013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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