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清远市某农村的渔农董先生(车主)驾自己的“金杯”面包车来广州办事,在加油站加完油正准备走,两个身材高大的男人凑上前说:“我们有些货,想麻烦师傅顺道拉去天平架,我们给你付运费”,没等厚道的董先生反应过来,这两个人就上了车。当车行到市郊,其中一个男子从腰间拔出尖刀一把,顶在董的腰间,说“我们是抢车的”。另外一个男子三下五除二就将董先生打出车外。幸运的是,董先生被巡警救起。董先生赶紧报案、报险。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的人士听完董先生的“案情陈述”后,答复“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我们不赔”。 案例2:另外一位荣先生前不久开车去福建旅行,晚上将自己的丰田小车停于一无人值班的旅馆停车场,第二天起程时发现车子居然被小偷撬开了车门,一台价值8000余元的相机和旅行袋被偷走了,荣先生经过一番折腾后,他的索赔要求又被保险公司拒绝。 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的刘玉毅先生在对案件事实和《盗抢险条款》经过研究后认为:董案没能获得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可能认定其擅自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车主自用”变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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