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条款不同 理赔不同

 所属分类:  2013-6-29 19:07:33    加入收藏
 浙江的王小姐日前打来电话,反映自己在车险理赔中所遇到的麻烦。王小姐在一家保险公司为自己的爱车投保了2004年5月至2005年5月为期一年的车辆保险,保卡上注明是依据C131条款出具有关的保险凭证,对保险条款并不熟悉的王小姐当时没有发现这有任何的不妥。

  王小姐为爱车投保的主险包括汽车碰 撞险、自然灾害险以及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险,附加险则有车体玻璃单独破碎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两种。2004年11月,王小姐驾车时发生了交通事故,不慎撞倒了骑摩托车的高女士,造成高女士左臂粉碎性骨折,坐在摩托车前排的儿童脸部也受了伤。

  经过医院的治疗以及认定,受伤的高女士需要休息6个月。交警部门则进一步裁决由于本案是王小姐负全责,因此除了需要全额赔偿高女士的医疗费用和儿童护理费用外,同时还需要承担高女士所有的误工费用。高女士的工资收入证明其月薪为1200元,所以赔付金额应为7200元。

  在医院和交警部门的鉴定结果出来之后,王小姐就拿着保单去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但令她失望的是,保险公司给予的答复是由于王小姐的保单执行的是C131条款,而且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金额为15万元,再加上事故是由王小姐本人负全责,所以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对于高女士误工部分的赔偿,保险公司只会支付1050元的赔偿。

  保险公司的这一回答也就意味着王小姐要自掏腰包,来支付高女士误工补偿部分其余的6150元,这自然让投保了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险的王小姐十分不满,在她看来保险公司理应为这起事故“埋单”。

  但保险公司却解释说如果执行的是C231条款则将会是另外一种赔付标准,其赔付就远远高于王小姐现在所能得到的。这一说法更让王小姐摸不着头脑,作为被保险人,许多人在出现车祸之前,对于保单执行的究竟是C131条款还是C231条款根本就是一无所知,没有任何的概念,怎么会知道一旦出事后索赔,两种条款会有如此大的差别呢?

  2004年,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与旧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有着很大的区别,保险公司条款在2004年也明确指出执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在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投保人如果没有到保险公司进行批改,要求按照新法赔偿的话,保险公司仍将按照原先的合同来进行理赔,这就是保险条款不同的地方。既然标准不同,那么赔付金额大不相同也就不足为奇了。为化解心中的疑惑,业内人士建议王小姐前去保险公司核实自己以前是否更改过执行条款的内容。

2013年6月10日

放弃追偿权 车主得自己买单
      如果是因为别人的责任撞了你的车,不能因为嫌麻烦放弃向对方要求赔偿的权利。因为这就等于放弃了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的权利。不论是保险法,还是保险条款中都有这样的规定。  提醒:一旦出险且责任在对方,一定要先找对方索赔,未果时再找保险公司,并将追偿权移交给保险公司。另外,双方事故经过交警解决,责任认定书是保险理赔的重要依据。...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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