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内车外被撞 为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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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6-29 19: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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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9月18日,只开了29天货车的姚某在330国道兰溪境内出了车祸。据交警记录,姚当时把车停在路边修理,但未设警示标志,被后面开来的一辆衢州货车撞出十余米。姚大脑挫伤,多根肋骨骨折,肝脏破裂。住院118天后才脱离了生命危险。
交警部门认定,衢州货车司机负有主要责任,姚负次要责任。2003年6月20日,兰溪法院判决,衢州司机承担80%责任,赔偿24万元。判决后一年多后,医药费在不断增加,而衢州方的赔款还未全部到位,姚把雇用他的车主舒某告上建德法院。诉状中说,舒已垫付近2万元医药费,但按照法院判决,应赔偿事故责任的20%(共6万元)。去年9月14日,经法院调解,舒又赔了姚1.5万元。
曾买过车上责任险的舒随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根据交警的记录,认为姚是在路边修车,属车上责任险规定的"人离车不赔"的免责条款,拒绝赔偿。去年10月,舒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说姚当时是趴在驾驶座上修车而未离开车子,可按车上责任险索赔3万多元。12月2日,经调解,保险公司赔了舒13500元。
目前车主都要投保一些强制性的车险,投保时人们能仔细弄清车保内容者极少,出了事索赔时,才知道保险条款并不那么简单。按中国保监会发布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定义,车上责任险是指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车载货物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
从字面上看,好像只要吻合上述定义,保险公司就该赔。但实际上,这只是基本规定,保险合同里还有不少补充的免责条款,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规定,违法载运或因包装、装载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违章搭客或违章载货;驾驶员紧急刹车或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导致的人身伤亡、货物损失,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都不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车上责任险的行列内,保险公司都是不负责赔偿的。
交警部门认定,衢州货车司机负有主要责任,姚负次要责任。2003年6月20日,兰溪法院判决,衢州司机承担80%责任,赔偿24万元。判决后一年多后,医药费在不断增加,而衢州方的赔款还未全部到位,姚把雇用他的车主舒某告上建德法院。诉状中说,舒已垫付近2万元医药费,但按照法院判决,应赔偿事故责任的20%(共6万元)。去年9月14日,经法院调解,舒又赔了姚1.5万元。
曾买过车上责任险的舒随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根据交警的记录,认为姚是在路边修车,属车上责任险规定的"人离车不赔"的免责条款,拒绝赔偿。去年10月,舒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说姚当时是趴在驾驶座上修车而未离开车子,可按车上责任险索赔3万多元。12月2日,经调解,保险公司赔了舒13500元。
目前车主都要投保一些强制性的车险,投保时人们能仔细弄清车保内容者极少,出了事索赔时,才知道保险条款并不那么简单。按中国保监会发布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定义,车上责任险是指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车载货物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
从字面上看,好像只要吻合上述定义,保险公司就该赔。但实际上,这只是基本规定,保险合同里还有不少补充的免责条款,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规定,违法载运或因包装、装载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违章搭客或违章载货;驾驶员紧急刹车或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导致的人身伤亡、货物损失,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都不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车上责任险的行列内,保险公司都是不负责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