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9月18日,只开了29天货车的姚某在330国道兰溪境内出了车祸。据交警记录,姚当时把车停在路边修理,但未设警示标志,被后面开来的一辆衢州货车撞出十余米。姚大脑挫伤,多根肋骨骨折,肝脏破裂。住院118天后才脱离了生命危险。 交警部门认定,衢州货车司机负有主要责任,姚负次要责任。2003年6月20日,兰溪法院判决,衢州司机承担80%责任,赔偿24万元。判决后一年多后,医药费在不断增加,而衢州方的赔款还未全部到位,姚把雇用他的车主舒某告上建德法院。诉状中说,舒已垫付近2万元医药费,但按照法院判决,应赔偿事故责任的20%(共6万元)。去年9月14日,经法院调解,舒又赔了姚1.5万元。 曾买过车上责任险的舒随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根据交警的记录,认为姚是在路边修车,属车上责任险规定的人离车不赔的免责条款,拒绝赔偿。去年10月,舒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说姚当时是趴在驾驶座上修车而未离开车子,可按车上责任险索赔3万多元。12月2日,经调解,保险公司赔了舒13500元。 目前车主都要投...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