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案例之假车牌是不是伪造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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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6-29 19:2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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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辆只有临时牌照而且还是假牌照的奔驰S280发生了车祸,车主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遇到了难题。为此,车主与保险公司对簿公堂。昨天,东城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奔驰车车主北京知识安全工程中心诉称,去年2月5日,该车在华安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项目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金额达90万元。同年7月6日12时,该车在大兴区大里路与一农用车相撞。在华安保险公司的要求下,车被拉到修理厂拆解定损,但事后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7月9日,华安保险作出拒绝理赔通知称:“经过向发证机关车管所核实,该车的临时行驶号牌是伪造的。”法官当庭宣读了法院调取的车管所鉴定,该牌照确为伪造。法庭上,双方围绕两点展开了辩论。
争议一 假车牌是不是伪造单证
被告:奔驰车车主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合同中也规定:“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拒绝赔偿。”
原告:临时号牌是销售商提供的,我们在投保前不知道其真伪。伪造单证指的是故意为骗保制造的假修车票据等,号牌不属于伪造单证。
争议二 车辆违法上路该不该赔
被告: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中包括“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由于该车是无牌照上路,所以符合免责条件。而且无牌照上路本身是违法的,可直接构成拒赔理由。原告应向提供假牌照的经销商要求赔偿。
原告:保险公司理赔不应以是否违法为条件,许多交通事故都是一方违法,保险公司也要承担赔偿,牌照问题应该归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我们只针对保险赔偿打官司,该案不牵涉经销商。免责条款是保险公司自己定的,应属无效条款,在保险合同生效期内,保险公司就应该理赔。 昨天,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奔驰车车主北京知识安全工程中心诉称,去年2月5日,该车在华安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项目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金额达90万元。同年7月6日12时,该车在大兴区大里路与一农用车相撞。在华安保险公司的要求下,车被拉到修理厂拆解定损,但事后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7月9日,华安保险作出拒绝理赔通知称:“经过向发证机关车管所核实,该车的临时行驶号牌是伪造的。”法官当庭宣读了法院调取的车管所鉴定,该牌照确为伪造。法庭上,双方围绕两点展开了辩论。
争议一 假车牌是不是伪造单证
被告:奔驰车车主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合同中也规定:“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拒绝赔偿。”
原告:临时号牌是销售商提供的,我们在投保前不知道其真伪。伪造单证指的是故意为骗保制造的假修车票据等,号牌不属于伪造单证。
争议二 车辆违法上路该不该赔
被告: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中包括“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由于该车是无牌照上路,所以符合免责条件。而且无牌照上路本身是违法的,可直接构成拒赔理由。原告应向提供假牌照的经销商要求赔偿。
原告:保险公司理赔不应以是否违法为条件,许多交通事故都是一方违法,保险公司也要承担赔偿,牌照问题应该归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我们只针对保险赔偿打官司,该案不牵涉经销商。免责条款是保险公司自己定的,应属无效条款,在保险合同生效期内,保险公司就应该理赔。 昨天,法庭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