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浮动以何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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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6-30 10:3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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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年7月1日开始,交强险费率将与每位车主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章记录挂钩,实行上下最高30%的浮动。虽然这一规定的目的是实现“奖优罚劣”,但类似“获罚容易,获奖难”的争议声音已经出现。
“获罚容易,获奖难”的争议声音绝不是空穴来风地胡搅蛮缠---“三年无违章方能降低30%费率”几乎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如此一来,保监会“奖优罚劣”的制度设计难免形同空文,独让保险公司容颜大悦、从中得利。说到底,保监会这一纸命令,实在太过苛刻,也太过理想主义。高估机动车司机的主观能动性和低估客观条件的掣肘,其结果必然是使得一项出于正义的制度沦为“理性的自负”,不仅不能“奖优罚劣”,反而激发逆反心理,耗散制度的合理性并增加制度运行成本。
更重要的问题或许是,赋予一个险种以行政处罚性是否合理?从本分上讲,交强险只是一种政府通过强制手段、保证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一方能及时获得理赔的救济措施。只要能达到这样一个目的,交强险的使命即告完成。然而,一如我们所见,保监会执意要在“交强险”身上附加更多的治理目的,试图最大化“交强险”的边际效益,而这即便是出于善意,它的悖论和危险之处仍然不能让人视而不见,即保监会成了警察部门的一部分,交强险具有了交通法的属性。
于是,问题就来了,既然在具体的交通事故中,警察已经处罚了那些“有过错责任”的司机,那么,交强险的上浮费率岂不是违反了“一事一罚”的原则,涉嫌重复处。在这种显而易见的悖论面前,保监会如何自圆其说?交强险浮动机制的正义性又体现在何处?
一项制度设计,即使出于公益目的,它仍然需要谨守制度的边界,保持谦卑和自恰的姿态。事到如今,在悠悠众口面前,让交强险归交强险,让交通处罚归交通处罚,或许才是保监会重树交强险合理合法性的惟一道路。
“获罚容易,获奖难”的争议声音绝不是空穴来风地胡搅蛮缠---“三年无违章方能降低30%费率”几乎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如此一来,保监会“奖优罚劣”的制度设计难免形同空文,独让保险公司容颜大悦、从中得利。说到底,保监会这一纸命令,实在太过苛刻,也太过理想主义。高估机动车司机的主观能动性和低估客观条件的掣肘,其结果必然是使得一项出于正义的制度沦为“理性的自负”,不仅不能“奖优罚劣”,反而激发逆反心理,耗散制度的合理性并增加制度运行成本。
更重要的问题或许是,赋予一个险种以行政处罚性是否合理?从本分上讲,交强险只是一种政府通过强制手段、保证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一方能及时获得理赔的救济措施。只要能达到这样一个目的,交强险的使命即告完成。然而,一如我们所见,保监会执意要在“交强险”身上附加更多的治理目的,试图最大化“交强险”的边际效益,而这即便是出于善意,它的悖论和危险之处仍然不能让人视而不见,即保监会成了警察部门的一部分,交强险具有了交通法的属性。
于是,问题就来了,既然在具体的交通事故中,警察已经处罚了那些“有过错责任”的司机,那么,交强险的上浮费率岂不是违反了“一事一罚”的原则,涉嫌重复处。在这种显而易见的悖论面前,保监会如何自圆其说?交强险浮动机制的正义性又体现在何处?
一项制度设计,即使出于公益目的,它仍然需要谨守制度的边界,保持谦卑和自恰的姿态。事到如今,在悠悠众口面前,让交强险归交强险,让交通处罚归交通处罚,或许才是保监会重树交强险合理合法性的惟一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