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车险“无过错赔偿”条款的介绍

 所属分类:  2013-6-30 11:40:06    加入收藏
 媒体载:近日,北京一位律师正在发起一个“交强险”征集听证授权委托书活动,矛头直指“交强险”的“无过错赔偿”条款。自去年7月1日,《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机动车主无过错却承担赔偿责任的事件屡有发生。此现象皆缘于该《条例》规定: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无论对方是机动车、非机动车或是行人,没有过错的一方要向对方赔偿400元限额内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无过错赔偿限额则是1万元。

  据悉,这一活动的起因是这名律师在一起自己毫无过错的交通事故理赔中,保险公司按“交强险”无责任方赔偿限额的规定让其赔付过错方400元。

  无独有偶,今年3月,一人骑自行车下坡时速度过快,把骑摩托车正常行驶的董先生撞倒,摩托车和自行车均有损坏。自行车车主本想给董先生200元赔偿,可恰巧路过的交警却让董先生赔偿有过错的自行车车主100元,因为摩托车属机动车,无责任也要赔偿。

  明明没有过错却要赔偿对方损失,诸多机动车所有者表示费解。对此,保监会解释称:“无过错赔偿”条款秉承了上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的规定。

  其实,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无过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争论数年来一直存在。

  观点一,“撞死白撞”,即如果机动车一方不存在过错就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秉承上述观点,上海、沈阳等地也曾立法明确规定:“行人因闯红灯、跨越隔离设施或不走人行横道线、在机动车道内行走等违法行为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的,行人负全部责任。”

  持此观点的人认为,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不同、立法的价值观念不同,但有一条是共同的,即发生违法行为时,应根据违法程度的大小、轻重各自承担其过错责任,无过错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因为他们是无辜的。行人违反交通规则确有过错,理应担责。

  观点二,“撞了不能白撞”,机动车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即无过错责任原则。

  持此观点的人表示,“撞死白撞”作为一部法规的条款,认为行人的普通违法行为可以由没有法律过错的开车人剥夺其生命实属不当,因为行人的法律过错不足以让其失去生命。2004年实施的《交法》76条与此不无关系,立法者认为行人与开车者相比,车辆的行驶相对行人而言本身就是一种危险,行人作为弱势群体,从“以人为本”出发并无不当。

  上述两种观点不得不让我们回到问题的起点:我国法律规定只有构成严重刑事犯罪者,方可依据法律剥夺其生命。而违反交通规则者作为普通行政违法人要为此付出“撞死白撞”的生命代价,此举实在不敢恭维。

  而无过错赔偿原则不问皂白,只要发生问题,没错也要承担法律责任,有悖于法律公平公正的“过错原则”。如果一项法律条款规定不管在何种情况下出现交通肇事,行人不受法律追究,享有司法“豁免权”,行车者无法律过错仍要承担法律责任,我们的法律是在鼓励违法、保护违法,法律告知人们的是如此结果,今后谁还去守法!

  于是法律陷入了两难:“撞死白撞”维护了机动车的合法行驶权却忽视了非机动车、行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无过错赔偿”给了行人一个生命财产保障却丝毫没有发挥法律惩治违法的作用。

  毋庸讳言,《交法》作为一部法律,应对全体公民具有普遍约束力,行人、车辆各行其道世人皆知,如果一项法律条款规定“撞了白撞”或行车者在无法律过错的情况反倒要向过错者进行赔偿当然会引起异议。因为,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度量衡,应涵盖所有公民的行为准则,不应顾此失彼,这是立法的准则,也是法律的科学底线。

  其实,从“撞了白撞”到“无过错赔偿”,不管其立法本意是否周延,均是我国交通立法上的发展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各利益群体间的博弈不可避免。我们仅是期待立法者能够在这场博弈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早日实现一种科学合理的制度设定。

2013年3月16日

太平洋全车盗抢险保险责任
    全车盗抢险   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必须拥有国家规定的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正式号牌。   第一条保险责任   (一)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   (二)保险车辆全车被抢劫、被抢夺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三)保险车辆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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