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车主未投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责任

 所属分类:  2013-7-1 12:50:56    加入收藏
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第三者责任等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其保险客户,主要是拥有各种机动交通工具的法人团体和个人;其保险标的,主要是各种类型的汽车,但也包括电车、电瓶车等专用车辆及摩托车等。 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2012年3月份,中国保监会先后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和《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推动了车辆保险的改革。

  张某在某4S店对自己轿车做保养时,因有急事需回家,要求4S店服务员李某跟车回家,然后由李某将该车开回4S店继续保养。李某请示经理后就随车去张某家,张某下车后将车交给李某开回4S店,但在回4S店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将行人王某撞伤。交警认定李某负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张某尚未投交强险。王某起诉该汽车公司、李某、张某,要求赔偿。

 

  本案中一致意见为:4S店派李某帮助张某将车开回,属经营的延伸,不应定为无偿帮工,不能以此为由让车主张某承担相关责任。

  然而,对车主张某应承担的责任,有以下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未投交强险,有过错,故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汽车公司按李某的过错大小承担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补充责任。

 

  赞同第二种观点:

  1.车主未投交强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承担应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行为,行为的形式有作为和不作为。(2)具有有责性,所谓有责性是指可责难性,即在法律上责任的不可推卸性。(3)法益受损害,法益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利益,其形式不限于传统的损害结果。(4)行为与受损害的法益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分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且这种因果关系没有被相关事实阻断。

 

  车主未投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责任有两种:(1)实际侵权人应承担的普通侵权责任;(2)车主应承担的因未投交强险导致的受害人的额外法益损失赔偿责任。

  本案中,对王某额外法益损失赔偿责任也是一种民事责任,其符合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1)车主未投交强险是一种不作为行为。(2)交强险是法律规定的强制购买的保险,车主应知而不予购买,属故意,具有可责难性。(3)如发生交通事故,事故中的受害人即第三人对交强险中的保险人具有额外法益。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按过错大小赔偿,也就是说在责任限额内,不再划分比例,即使第三人有过错,保险公司也要在限额内进行100%的赔偿,这就是额外的法益。(4)受害人的该法益损害与未投交强险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明显。

 

  2.如何确定受害人额外法益损失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100%的赔偿,不足部分按过错大小赔偿,而不是就实际侵权人应承担的责任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偿,则额外法益就是责任限额内本应由受害人承担的部分。设责任限额为a, 确定机动车实际侵权人最终承担的责任比例为x%,则额外法益为a(1-x%),实际就是车主应在责任限额内应承担的补充责任。如果让车主赔偿责任限额的全部,不足部分由实际侵权人按责任大小承担,则加大了车主的责任,减轻了实际侵权人的责任。

  3.车主与实际侵权人对受害人的额外法益损失如何承担责任 如实际侵权人与车主是同一人,则受害人的额外法益损失应由车主承担。如果不是同一人,要看实际侵权人是否知道该车未投交强险:如果明知,则实际侵权人应与车主对该额外法益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不知,则不承担责任。但在实际生活中,是否投交强险是实际驾驶人应当过问并很容易判断的,如实际侵权人不提供证据证明车主隐瞒未投交强险事实,则对该额外法益损失应与车主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这与普通侵权责任不同,对普通侵权责任,如果车主有过错,车主与实际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时的举证责任应根据具体情况,遵照优势证据规则确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为中国大陆官方因应《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行推出的针对机动车的车辆险种,于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配套措施的最终确立,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普遍推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

2013年6月16日

关于车险起保日期的问题
     张先生由于记不清起保日期,造成了重复投保,给出险后的理赔带来了麻烦。 张先生在人保为爱车买了车险,起保日期到2011年1月18日截止。1月15日,保险快要到期,于是他到盛大车险超市投保了中银保险。当被问起保日期时,张先生因忘带保单,记不清到期日,于是续保的起保日期就从1月16日开始。投保后第二天,张先生自驾车到青城山打高尔夫球,回家途中在转角突遇一小孩,减速逼让行人,不料,汽车保险杠右侧撞上了公路护栏。张先生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可翻出保险卡,发现有两张:一张是未到期的保险卡,另一张是今年1...查看全文>>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7-2011 qc18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汽车江湖网 版权所有
汽车江湖网 qc188.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127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