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车辆损失险的车险案例分析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介绍
家住沈阳市的金女士为其所有的皇冠轿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按照新车购置价400,000元确定,保险费为5,000余元,保险期限为2006年5月27日至2007年5月26日。上述保险期限内的某日,金女士驾驶该车行驶至沈大高速公路时发生单方事故,撞上了高速公路中间的护栏,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坏的后果。承保公司接到金女士报案电话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查勘定损,并出具了机动车辆定损报告,报告确认该保险车辆的实际修复费用为92,800元,同时载明:经保险公司、修理厂、金女士三方协商,完全同意按以上核定价格修理。金女士于是根据该确认单中所确定的金额在该修理厂修了车,并支付了全部修理费用92,800元。其后,金女士携带修理厂出具的修车费明细和发票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
焦点
保险理赔人员审核后发现,本案投保车辆的保险金额虽为400,000元,但其注册登记日期为1992年,根据折旧率计算,现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仅为8,200元,而投保车辆现在的修理费用92,800元显然已经远远超过了出险时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因此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本案应推定车辆全损,按照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但考虑到本案保险公司的出险人员已经对投保车辆的修理费金额与金女士及修理厂协商确认,并已出具了书面的定损报告交付给了金女士,且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未对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核定,便为该车办理了以车辆原购置价为保险金额的家庭自用车辆损失险,并已按照该保险金额400,000元收取了相应的保险费用。
结论
保险公司最终决定按照书面定损报告中的金额向金女士理赔92,800元。
点评
根据金女士投保的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金额内按照被保险车辆的损失金额对被保险人进行赔付。本案金女士投保的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400,000元,而车辆修理费金额为92,800元,故依据合同保险公司应当对其车辆修理费的全部金额进行理赔。但同时根据该保险条款约定,当保险车辆的修复费用达到或超过出险时的实际价值的,保险人将推定全损。而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的,保险公司按当时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对此我国保险法亦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故正常理赔时,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实际价值即8,200元向金女士理赔。
然而本案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并未对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情况进行核查,便按照投保人金女士提供的车辆购置价格承保并收取了相应的保险费,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又向金女士出具了定损报告,金女士本着对保险公司及该定损金额的信赖,对车辆进行了修理并已支付了全部修理费用。如此时保险公司依据车辆的实际价值理赔,显然有违保险法原理中的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同时亦不利于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综合考虑以上因素,保险公司最终按照定损的修理费金额履行赔付义务,金女士获得了满意的赔偿。
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不包括地震)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作为多数私家车车险中保费最高的一个险种,许多车主对车辆损失险怎么计算不甚明了。其实一般车辆损失险的计算公式是:基本保费+新车购置价X费率,当然车主也可以选择不足额投保,在降低保费的同时保障也会打个折扣。
大多数保险公司的车辆损失保险一般保障的是因雷击、暴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和碰撞、倾覆等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相关的施救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