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汽车保险中介准入门槛 4S店强搭保险将受罚

 所属分类:  2013-7-1 14:18:55    加入收藏
 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第三者责任等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其保险客户,主要是拥有各种机动交通工具的法人团体和个人;其保险标的,主要是各种类型的汽车,但也包括电车、电瓶车等专用车辆及摩托车等。 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2012年3月份,中国保监会先后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和《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推动了车辆保险的改革。

  汽车保险,即机动车辆保险,简称车险,是指对机动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汽车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它伴随着汽车的出现和普及而不断发展成熟。

 

  当前,除了国家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所必须购买的交强险,其它机动车保险分为两大类。这两类保险一共包含两类基本险种:一类是基本险,包括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事故险,另一类是车主自愿投保的附加险,主要包括全车盗抢险、车上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险种。

 

  降低汽车保险中介准入门槛


  对上述新规,保监会解释称,这是为了进一步支持引导兼业代理保险业务走专业化道路。目前,有3万多家汽车企业兼业代理保险业务,是兼业代理专业化的重要领域。允许汽车企业投资设立较低注册资本要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是推动兼业代理专业化的一项“疏”和“进”的具体措施。

  有业内人士分析,汽车企业投资设立专业代理公司门槛降低,或是由于目前大部分小型4S店面临兼业代理资质到期而无法继续销售车险的风险,这将对保险公司业务形成了冲击,因此监管层放低了门槛要求。

 

  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副总经理白魁耀则认为,汽车企业投资专业代理公司,一是引导汽车销售企业的兼业代理转为专业代理,提高兼业代理的专业化管理水平;二是通过较低的注册资本要求鼓励汽车销售企业将兼业代理专为专业代理。汽车生产企业暂时还没有成立专业代理公司,主要是汽车经销商、维修企业等拥有客户资源的企业对成立专业代理公司的兴趣比较浓厚。

 

  车险业务竞争更为激烈


  4S店作为保险公司销售车险的一大代理渠道,如果面临兼业代理资格到期而无法继续代理销售车险的问题,那么保险公司的车险业务无疑将面临冲击。

  上述业内人士向《中华工商时报》表示,提高专业中介的门槛、引导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规模化、专业化发展,有利于促进中介市场主体结构的优化,减少销售误导,最终达到提高客户满意度和社会对保险的正面认识的目的。但是,从保险公司角度来看,必将导致竞争更为激烈。

 

  一是部分中小汽车销售商难以达到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要求,无法成立专业代理公司,导致中介市场主体减少,从而加大各保险公司间竞争。目前保险公司在中介市场的竞争仍然是手续费、送修等为主要手段,竞争加剧必然导致保险公司支付给中介的手续费上升,导致保险中介市场竞争白热化。

  二是送修资源集中在大公司,中小型保险公司送修资源少,对中介而言缺乏吸引力,从而导致保费向少数大型保险公司集中,不利于中小保险企业的发展。

 

  三是部分中小汽车销售商没有资金实力成立专业代理公司,但保费资源仍掌握在其手中,保险公司为了业务发展,可能会通过其他形式向中小汽车销售商输送利益,从而导致不正当竞争加剧。

 

  4S店强搭保险将受罚


  有不少准车主担心,经销商会在取得保险专业资质后强制搭售保险。准车主黄先生近期在订购某车时就被要求同时购买保险,而且是全车保险

  以顾客的身份前往4S店咨询某热门车型,销售员悄悄地告诉记者,如果购买车险可以提前提车。当记者说强制搭售保险是违规时,该销售员表示,他们也没要求强制购买保险。

 

  业内人士表示,4S店如果能从兼业代理资格顺利转化为专业代理资格,保监会也将由此获得对4S店相关的行政和人事的监管权,一改此前没法监管4S店的尴尬,如此一来也将有助于行业的规范化发展。

  所谓强制保险,是指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凡是在规定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不管愿意与否都必须参加的保险。比如,世界各国一般都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规定为强制保险的险种。由于强制保险某种意义上表现为国家对个人意愿的干预,所以强制保险的范围是受严格限制的。我国《保险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从国际上看,强制保险的形式有两种,一是规定在特定范围内建立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保险关系。这种形式对保险人、被保险人及保险标的范围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都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被保险人或者保险人没有自主选择的余地。二是规定一定范围内的人或财产都必须参加保险,并以此作为许可从事某项业务活动的前提条件。中国的强制保险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实施,只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才可以实行强制保险,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保险公司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2013年4月23日

车险“霸王条款”即将“死刑”
    “霸王条款”即将“死刑” 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宏雷表示,此案是我省继“平安保险无责不赔欧蓝德轿车案”、“太平洋保险无责不赔斯巴鲁轿车案”之后的第三起消费者诉讼推翻“无责不赔”霸王条款的案件,目前第一例终审、第二例一审均胜诉。他说,饱受诟病的“无责不赔”即将被“判死刑”,但是全国各保险公司至今一意孤行,想借这些“潜规则”力图“稳赚不赔”。若是这样,它们将面临着一连串的诉讼和败诉。 张宏雷表示,北京保监局和北京市交管局宣布,北京保险业从8月1日起正式推出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机制。发生交通事...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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