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盗车辆被追回 如何理赔?

 所属分类:  2013-7-1 16:13:44    加入收藏
 介绍

 

  2007年1月18日,张某向保险公司投保辽AXXXXX桑塔纳2000型轿车,保险公司按照家庭自用性质投保险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11万元,附加盗抢险,保险金额28820元等。

  2007年3月7日,凌晨4时30分,被保险人张某发现,于前一天下午停放在自家楼房前的辽AXXXXX桑塔纳轿车被盗丢失了,张某立即向驻地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两个月后,被盗车辆经过侦查,仍然没有破案,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根据盗抢险保险条款,认定被保险人索赔,符合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属于保险责任。

 

  经过被保险人按照保险条款索赔要求的规定,向保险公司提供了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停驶手续和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的盗抢立案证明及车辆管理机关车辆档案封存证明后,保险公司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按照被保险车辆盗抢险保险金额计算理赔,实行20%免赔率,于2007年5月16日,向张某某赔款23056元,张某向保险公司出具了权益转让书,索赔结案。

  2007年6月12日,经公安机关通知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被盗车辆已经破案找回,车主张某看到找回的被盗车辆没有什么损坏,就与保险公司联系,同意收回车辆,将赔款返还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与侦破被盗车辆的公安机关办理完车辆交接有关手续后,收回被保险人返还的保险赔款,将被盗车辆和车辆有关手续归还被保险人,退回权益转让书。

 

  点评

 

  车辆被盗保险理赔案件,不同于一般的车辆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案件,在被盗案件理赔处理中,有一些特殊的要求需要说明和注意:

  l、保险责任在时间上有特殊规定。

  一般的保险车辆交通事故发生,被保险人报案后,保险公司经查勘认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就可以立即进行理赔处理,但是,保险车辆全车被盗事故发生后,即便属于保险责任,需要满60天后,才能进行理赔处理。在这60天内,需要被保险人及公安机关查找破案,如果被盗车辆在60天内破案找回,车辆的所有权益仍然是车主所有,保险公司只承担车辆被盗期间损坏的修复赔偿责任,而不必接受车辆的权益转让,承担全损赔偿责任。

 

  2、事故证明的特殊规定。

  盗抢险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车辆被盗索赔时,提供车辆停驶手续和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未能提供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保险人提供的车辆脏手续为两种证明,第一种证明是车辆管理机关出具的车辆档案封存证明,第二种证明是路费征稽处的车辆停驶证明。

  要求被保险人索赔时提供车辆停驶手续,既是根据国家车辆管理的规定也是保险人接受车辆权益转让后对车辆处置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辆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九条规定:……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

  国家对机动车辆实行管理,不允许机动车辆非法使用,机动车车辆发生被盗后,车主有责任办理注销登记。保险公司要求车主提供车辆档案封存证明,既是贯彻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保障车主对车辆的权利,也是为了防止被盗车辆被正常交易转移,出现道德风险。

 

  当前,国家对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征收养路费,对欠费和未交费的机动车辆有严格的处罚规定。机动车辆被盗后,如果没有办理养路费停驶手续,当被盗车辆找回时,保险公司取得被盗车辆权益,需要处置该车辆时,就会出现处置车辆的追偿收入还不够缴纳欠交养路费的罚款,保险人取得的权益转让反而变成了保险人的债务。

  同样,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的被盗立案证明,既是为了被盗车辆的侦破需要,也是为了防止虚假报案骗取保险赔偿道德风险的需要。

 

  3、权益转让的特殊规定。

  机动车辆一般的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保险人赔偿后,就履行了保险责任,案件已经结案了,机动车辆被盗案件,保险人赔偿后,虽然履行了保险责任,案件可以结案,但是,案件仍然需要转入追偿处理程序,当被盗车辆找回时,因保险人已经支付保险赔款,车辆的权益属于保险人。机动车辆盗抢险保险条款对于被保险车辆找回规定:保险人尚未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保险人已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将赔款返还给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同意收回车辆,车辆的所有权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手续。在保险公司处置被盗车辆时,必须持有该车辆的权益转让书,才能在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车辆变更登记,因此,权益转让是盗抢险理赔中的一项特殊规定。

  4、提供有关单证和免赔的特殊规定。

  盗抢险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 1%的免赔率。

 

  保险人要回保险单,目的一是确认被保险人,二是承担保险赔偿后,终止保险责任。

  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目的是为了车辆权益转让的需要,上述证明材料是车辆登记的必备要件,同时盗车人持有上述证明材料,能够应付交通警察的正常检查,影响被盗车辆的侦破。

 

  5、修理费用在保险金额内全额赔偿的规定。

  机动车辆盗抢险的保险金额按照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虽然实际价值一般总是小于车辆重置价值的,但是,投保盗抢险的车辆发生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车辆部分损坏时,盗抢险保险条款规定,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这也是与机动车辆不

  足额保险需要比例赔偿不同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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