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第三方损失赔偿案件

 所属分类:  2013-7-1 19:33:23    加入收藏
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第三者责任等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其保险客户,主要是拥有各种机动交通工具的法人团体和个人;其保险标的,主要是各种类型的汽车,但也包括电车、电瓶车等专用车辆及摩托车等。 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2012年3月份,中国保监会先后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和《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推动了车辆保险的改革。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法院7日审理一起第三方损失赔偿案件,严某开车致第三方受伤但无钱赔偿,要求保险公司直接为第三方理赔,保险公司拒绝接受。最终,法院打破行规,判决保险公司直接为第三方损失理赔。

  据了解,严某于去年6月开拖拉机搬运家具时,致使坐在车后的杨某撞到电线杆后跌出车外,变成植物人。杨某家人于去年9月将拖拉机承保的保险公司、驾驶员严某以及电缆线的产权方某村经济合作社一起告上了镇海法院,要求三被告一起赔偿杨某各项损失合计129万余元。

 

  随后镇海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杨某12万元,剩余的92万余元损失由严某赔偿41万元,某村经济合作社赔偿32万元,杨某自己负担20%。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严某表示拿不出那么多的钱,但他向保险公司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可以先让保险公司直接将20万元理赔款拿给杨某,剩余的钱他会再想办法,但保险公司拒赔。今年1月,严某便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其支付第三者责任险理赔款20万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提出,根据保险法,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这也是行业的老规矩。本案中严某没有支付赔款给杨某,所以保险公司不应理赔。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给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故原告的诉求于法有据,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杨某保险理赔款20万元。

201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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