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普惠政策的实施
长期以来,由于养老保险关系不能随人流动,严重伤害了流动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这是因为,一旦流动农民工离开工作地点,唯一的选择就是退保,而现行的政策是只退个人交纳部分,企业交纳部分则给社保机构截留了,也就是说,人走了,却带不走企业给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越是用工密集的沿海发达城市,占农民工的“便宜”也就越多,地方社保也就越富,也更愿意为农民工“退保”大开方便之门。流动农民工退保潮,不仅使得以低收入群体为主要统筹对象的整个社保体系失去意义,还将在贫富差距扩大的同时,加大地区间社会保障的“贫富”差距。也正是因为这样,尽管大多数农民工被动、消极地参了保,也只是当成变相存钱。养老保险,实际上已经成为农民工手中的一块“鸡肋”
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普惠政策的实施,给城镇企业职工特别是流动性比较大的农民工带来了福音。不仅维护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且将会大幅度提高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这是因为,在此背景下,农民工不管走到哪里,都是国家的职工,国家承认他们过去的劳动成果;无论是因为工作变动,还是去了异地,保险关系都可以得到转移接续。这样一来,农民工将会由被动、消极参保变成了积极、主动参保;在农民工眼中,养老保险,也由“鸡肋”变成了“奶酪”。
当然,国家政策好,关键在地方落实好。如何把农民工眼中的这块“奶酪”做大做好,让农民工得到更多的“营养”,将是各地政府及其社保部门面临的新课题。譬如,如何消除和平衡贫富地区之间的差异,如何科学确定企业转移部分的标准和比例,如何让转移地与接续地实行有效对接,如果简化办事程序,最大限度地方便农民工,等等。解决上述这些问题,首先需要各地树立全国一盘棋的大局观念,要步调一致,不能各自为政,尤其要摒弃地方保护主义;同时,需要各地配套措施的跟进,解决技术层面上的难题,确保新政稳步推进,真正普惠民生。
养老保险新政策按照“唯一性”原则,依次确定了相关地区的责任,即: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这样有助于消除过去由于地区之间职责不清,个别转出地和转入地常有相互推诿的现象。总之,让每一个缴费满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都能在一个地方领到基本养老金。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过去,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只转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单位缴费。从实践情况看,转入地要承担将来发放转入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责任,完全不转单位缴费,长期支付的资金压力较大。
为了综合考虑转入地与转出地、当期与长远的资金平衡关系,养老保险新政策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大部分地区的单位费率为工资基数的20%,少部分地区低于20%。这样的规定,单位缴费的大部分随跨省流动就业转给了转入地,减轻了转入地未来长期的资金支付压力;单位缴费的少部分留给转出地,用于确保当期的基本养老金支付。参保人应当及时查询自己的养老账户,了解相关信息,查询方法有多种,目前比较实用的方法就是登录平安一账通,网上直接查询。如发现账户情况有变,再与社保局联系,或亲自到社保局咨询。
养老保险新政策,对深圳这个拥有规模庞大的外来人口的深圳来说尤为重要,漂泊异乡的人们由此也感受到一丝社会给予的温暖,这对保持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有着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