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汽车购置税缴纳改为刷卡缴纳
据了解,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于2009年3月发布了《关于调整北京市车辆购置税征收所业务受理范围的公告》,其内容调整如下:
1、以刷卡方式缴纳车辆购置税的业务,全市各车辆购置税征收所均可办理。
2、自2009年5月1日起,以现金方式缴纳车辆购置税的业务,集中在崇文区国家税务局第10税务所(地址:崇文区珠市口东大街甲11号;电话:67075475、67075478)、昌平区国家税务局第12税务所(新亚市办税点)(地址:昌平区北七家镇东三旗新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内;电话:81771645)办理,全市其他车辆购置税征收所不再受理。
3、自2009年5月1日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车辆购置税的业务,集中在崇文区国家税务局第10税务所办理,全市其他车辆购置税征收所不再受理。
4、自2009年5月1日起,车辆购置税免税申报业务集中在崇文区国家税务局第10税务所办理,全市其他车辆购置税征收所不再受理。
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
一、按应税车辆全部价款确定的计税依据:
1.购买自用车辆为纳税人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进口自用车辆为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二、按核定计税价格确定的计税依据:
1.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车辆,计税依据由车购办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2.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车辆,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依据为最低计税价格。
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并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车辆计税价格低于出厂价格或进口自用车辆的计税价格。
三、按特殊规定确定的计税依据:
1.底盘(车架)发生更换的车辆,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70%。
2.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超过10年的,计税依据为零。
3.对于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依据为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车辆是指:同国别、同排量、同车长、同吨位、配置近似等。
4.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三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计税价格和有效证明。
四、特殊计税依据车辆的确认
(一)在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前,可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价格为计税依据的车辆,纳税人应提供如下有效证明:
1.进口旧车:提供能够证明进口旧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拍卖罚没车辆,提供拍卖单位出具的进口旧车证明。
2.不可抗力导致受损的车辆:“不可抗力”为自然灾害和非人的能力所能解决的事件,如:火灾、水灾、地震等。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出具的相关证明。
3.库存超过三年的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注明车辆出厂日期的《货物进口证明书》,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
征收所依据《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注明的发证日期或《货物进口证明书》注明的出厂日期,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开票日期确定车辆库存时间。
4.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提供生产企业出具的试验用车证明。
征收所应现场验车确认车辆行驶里程。
(二)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购置的符合车辆购置附加费(以下简称车购费)免征规定的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车辆购置税免税范围的,分别不同情况办理:
1.对已办理车购费免征手续的,可比照“160号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重新办理纳税申报并确定计税依据,即: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领取《车辆购置附加费免征凭证》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每满1年扣减10%;超过10年的,计税依据为零;
2.对未办理车购费免征手续的,纳税人应提供该车辆符合原车购费免征规定的证明资料。经征收所审核确认后,按车辆行驶证或行车执照或机动车登记证书标注的登记日期,确定该车辆免征车购费的起始日期(不再补办免征车购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