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怎么正确解读交强险呢?
【案例】 48小时内不申报,为对方交强险掏包
近日,车主甲遭遇了莫名其妙的晦气,不仅车被撞了,而且维修费用还要自负。他在马路上小心翼翼地行驶,竟然遭遇了另一辆车追尾相撞。经交警处理后,对方负全部责任。
由于被撞得不是很严重,甲两天后才将车送回4S店进行维修,维修费用800元。当甲把收据交由肇事方索赔时,对方只赔了400元。原因是由于对方的车辆也造成了损失,虽然双方都购买了交强险,但甲没有在48小时向自己所购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为肇事方申请赔偿,最后导致了自己为对方的交强险赔掏腰包。
有类似甲同样遭遇的人并不是少数,因不懂交强险而导致自掏腰包赔偿的现象非常普遍。很多车主因为没有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而导致无法为肇事车辆索取到交强险的赔偿。以上无责方由于不原意自掏腰包为对方支付400元,双方经常为此而出现赔偿纠纷。
笔者还了解到,大部分车主至今仍不懂交强险,也不理解为什么无责方还要通过办理各种繁琐的手续为对方争取索赔。经常有不少车主为无责还要赔偿而大动肝火,不少车主都很难理解这一赔偿举措。由于众多的消费者并没有专业的知识,他们很多只有在吃了亏之后,才去了解交强险的内容。
无责也必须报案索赔
近年来,人们买保险的意识明显提高。对于各种新车,绝大部分的车主都会选择购买各种保险。但由于车主并不具备专业的保险知识,建议在发生摩擦和出现交通事故的时候,要及时向保险客服人员咨询和询问如何处理。以交强险为例,车主只要及时报案了,赔偿的费用就会全部由保险公司支付,完全可以避免各种纠纷出现。
值得提醒的是,不同保险公司对是否派人到事故现场核实交通意外的要求也不一样。购买车险最好有专业的保险人员跟进,否则容易导致保险索赔不成功。
那我们应该怎么正确解读交强险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举例来说,甲乙两车发生碰撞,甲车应当负全责,双方车辆各损失2000元。如果按照原先的商业三者险“有责赔付”的原则,乙车不需承担任何赔偿,全责方甲方的保险公司要负责赔钱。
自交强险制度强制施行后,即便乙车无责,它还是需要赔偿甲车一笔钱。根据交强险条例,交强险实行“无过错赔偿”,无责的一方应在100元限额内赔偿肇事车辆的损失。即使完全无责也要赔100元,这笔钱最终都由保险公司承担。而甲车必须向乙车最高赔付2000元车损。
业内人士指出,实行交强险制度就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三责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车主为保障自己的权益,应该及时报案,减免因无责所造成的赔偿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