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自燃险的案例分析

 所属分类:  2013-7-2 21:30:15    加入收藏
 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第三者责任等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其保险客户,主要是拥有各种机动交通工具的法人团体和个人;其保险标的,主要是各种类型的汽车,但也包括电车、电瓶车等专用车辆及摩托车等。 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2012年3月份,中国保监会先后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和《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推动了车辆保险的改革。

  自燃险全称为车辆自燃损失保险,它是机动车车辆损失保险的一个附加险种,车主只有在投保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车辆自燃险。自燃险的保险金额一般按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协商确定,保费并不高,一般仅为几十元。汽车发生自燃后,保险公司将根据车辆损坏的程度进行相应的赔偿。

 

  在1998年之前,车辆保险条款对于自燃并没有具体的描述和定义。一段时间内,对于自燃而导致的被保险人索赔和保险公司拒赔的争议不断,各地都出现了一些相关的案例,最典型的是龙达经贸公司诉人保大连技术开发区分公司车辆保险保险赔偿案。

  车辆自燃、火灾事故尤其在夏天高温季节,经常发生,如某市4天间发生了5起自燃(火灾)事故;6月以来,太原市区内就发生13起机动车自燃火灾事故;而据杭州消防部门的统计,2003年他们接到汽车火灾(自燃)报警100余起,平均每三天就有一起车辆火灾(自燃)事故。据消防部门的统计,七成汽车自燃发生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一般都是因为燃油系统方面出现问题。另外,汽车在使用10万公里以后,很容易出现高压线漏电现象,瞬间电压可以达到1万伏以上,这足以引燃一定浓度的汽油蒸汽。

 

  车辆发生火灾(自燃),轻者汽车受损,重则汽车报废,乃至引起人员伤亡。汽车一旦发生火灾(自燃)能够得到及时有效抢救的不多,往往是被烧得面目全非,这就很难找到准确的起火原因,给消防部门出具勘查结论带来很大的困难,相关联的给保险公司的理赔也带来不少的麻烦。

  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火灾是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范围,而自燃是车辆损失险的除外责任。在1998年之前,车辆保险条款对于自燃并没有具体的描述和定义。只是在中国人民银行给各保险公司下发的文件中有具体的描述,“自燃:保险车辆因本车电路﹑线路﹑供油系统及货物等发生问题产生自身起火,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但并没有将此作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一段时间内,对于自燃而导致的被保险人索赔和保险公司拒赔的争议不断,各地都出现了一些相关的案例,最典型的是龙达经贸公司诉人保大连技术开发区分公司车辆保险保险赔偿案:

 

  1995年10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龙达经贸有限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为其奔驰S320型轿车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失盗险;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120万元人民币,险期限自1995年10月18日零时起至1996年10月17日24时止;总保险费42200元。

  1996年1月7日零晨,该保险车辆在大连开发区5号公路保税区北侧发生火灾。驾驶员及时采取施救措施,并让一出租车司机到开发区消防处报警。当消防车到达现场时,整个轿车已全部起火,消防车随后把火扑灭。但因当天北风6—7级,火势较猛,故该轿车已全部烧毁。勘察和调查的结论是:“现场未发现人为破坏迹象,排除了外来火种、吸烟、放火、自燃等引起火灾因素,消防处根据现场调查和勘验证实,起火部位在车后部,后部被烧重于前部,车后箱内的油箱防爆孔呈敞开状。综上所述,经分析认定,此次火灾的直接原因是油箱防爆孔盖脱落,油箱内的汽油穿出,遇火花引燃汽油发生火灾。”

2013年6月20日

移动互联网成为吸引高质量车险客户的最佳纽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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