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车购置价的介绍

 所属分类:  2013-7-3 12:50:59    加入收藏
 新车购置价是指保险合同签定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附加费)的价格,它是投保时确定保险金额的基础。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标的实际投保的金额,也是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义务的最高限额。

   2006年3月6日,包锦华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平保无锡公司)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单一份,约定包锦华为其所有的“苏BAB768”皇冠JZS133轿车投保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按新车购置价40万元确定,保险费为5263.47元,绝对免赔额为零,保险期限为2006年3月27日至2007年3月26日,被保险人为包锦华,指定驾驶员为包中华

   机动车险计算条款载明: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碰撞、倾覆等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发生上述规定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负责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保险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偿。

   该机动车辆保险条款释义部分载明:新车购置价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附加税)的价格;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期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按月折旧率6%。计算;全部损失是指保险车辆整体损毁,或保险车辆的修复费用达到或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保险人推定全损;施救费用是指发生保险故时,被保险人为了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所支付的费用;绝对免赔额是指保单中约定的完全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标的损失金额。

2013年6月22日

旧车上保险惯例 存在法律隐患
     吕先生快到报废期的车投保了保额9万元的机动车辆损失险,在一次事故后花了1万余元修车,但是保险公司却因车辆自身价值低于修车费而拒绝赔偿。吕先生将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上法院。今天上午,此案在西城法院开庭审理。 吕先生诉称,2008年6月20日,他向华泰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9万元,并交纳了保费3000余元。今年3月15日晚,他的车发生了追尾事故,车辆受损,交通队认定吕先生负事故全责。在支付了修车费11820元后,保险公司却因车辆自身价值仅为一两万元,而拒绝赔偿...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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