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盗抢险,保不了诈骗所造成的损失
本想买份保险以防被盗之不测,不料车却被人骗走。海南一自驾车公司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后,一审法院近日作出的判决却让其大跌眼镜:“盗抢险”保不了诈骗所造成的损失。
2003年9月17日,海南一自驾车公司将一别克君威小轿车办理了“全车盗抢险”,保险期间自2003年9月18日零时起至2004年9月18日零时止。但保险公司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提示,“被他人诈骗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概不负责。孰料,合同签订半年后,这部车还真给丢了。
一审查明,2004年6月6日,一自称名叫周丰的男子,持假身份证入住海口某酒店。同年6月8日,陈某经职业介绍所的安排前往应聘司机职位,面试陈某的人自称是许经理。第二天下午,陈某被聘用后跟随许经理和周丰前往这家自驾车公司办理租赁一别克君威小轿车的自驾手续。办完租车手续后,陈某按许经理要求将车开至酒店停车场,并将车钥匙交给他;许要求陈某次日早晨来此上班。6月10日上午,陈某来到酒店,发现车辆不在停车场,许经理已退房,电话已关机。陈某立即赶到保险公司告知,公司启动车辆找寻设备,但无法检测到车辆信号,双方只好前往海口市公安局海甸派出所报案。
其后,自驾车公司按保险理赔的相关要求作了登报声明,并于同年9月11日找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同年10月14日,保险公司向自驾车公司发出通知,认为该案已由公安机关以“诈骗案”立案侦查,而且根据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中“全车盗抢险部分”第二条责任免除条款的规定,此案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赔偿范畴,他们暂不予受理。双方为此闹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但根据原告与案外人陈某的报案材料陈述及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内容表明,原告投保车辆丢失的直接原因是被人利用租车合同诈骗所致。而且,公安机关已将此案定为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因此,根据保险法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原告向被告投保的车辆盗抢险中被他人诈骗造成的全车损失或部分损失属于免责范围,被告据此向原告发出的拒赔通知书及抗辩理由合法有据,应予以采纳.
今年1月的一天夜里,周先生发现停放在住宅外路边的轿车被砸碎了玻璃,前几天花了5000元安装的高级音响被盗。周先生随后以投保了盗抢险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因其购买了玻破险,保险公司对其玻璃损失进行了赔付,但对被盗音响却拒赔了,理由是车内物品被盗不在车辆盗抢险赔偿的范围内。 保险公司的做法合理么?盗抢险究竟保什么呢? 盗抢险的全称叫“全车盗抢险”,承保的范围其实仅是车辆本身,像现金、电脑、音响等经常被放置在车内的物品,现在保险公司多数都不予承保。只有少数公司的一些财产险可以对车内的特殊物品进行赔付,例如有平安保险公司推出的“全车盗抢附加高尔夫球具盗窃险”,可保放置在车内的高尔夫球具,而对于车内所有物品,现在还没有一家保险公司敢于承诺全面赔付。 盗抢险究竟保什么?盗抢险的保险责任一般包括两项:一是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二是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追回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与此相对应的是,诸如“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等情形都是属于盗抢险的责任免除事项,是不予赔偿的。
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因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车辆的全部损失,以及其间由于车辆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所造成的损失。车辆丢失后可从保险公司得到车辆实际价值(以保单约定为准)的80%的赔偿。若被保险人缺少车钥匙,则只能得到75%的赔偿。
去年8月底 ,唐先生在成都某品牌4S店购买了一辆轿车 ,提车时 ,他准备在该4S店购买所有保险 。
但4S店销售人员却告诉他 ,盗抢险不用买 ,只需购买某品牌的指纹防盗器 ,就可以免费获赠三年盗抢险 。在4S店销售人员和防盗器销售人员的一再推荐下 ,唐先生安装了该品牌的防盗器 ,4S店也给他出具了相应的手续 。
今年4月的一天晚上 ,王先生下班回家 ,发现车被盗 ,他迅速报了案 ,第二天早上 ,在三环路附近 ,巡逻民警发现了他丢失的车 ,但车轮、轮彀、DVD等能卸走的东西 ,却已不翼而飞 。由于保险公司远在北京 ,在双方达成协议后 ,唐先生将车开到4S店 ,花了1万多元对车进行了修复 。事后 ,他打电话到保险公司要求索赔 ,但工作人员却告诉他 ,防盗器公司给他买的盗抢险中 ,只买了整车损失险 ,未购买零部件损失险 ,所以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后来 ,唐先生又找到防盗器公司和4S店 ,但每次双方都以正在协商为由 ,拖延此事 。
如今 ,事情已经过去近半年 ,唐先生依然没有得到应有的赔偿 。上星期 ,唐先生打进本报《律师维权》热线 ,希望通过法律途径 ,维护自己的权益 。为此 ,本报记者采访了合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吕良 。
律师说法:在本案中 ,唐先生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
首先 ,唐先生可以依法向指纹防盗器生产者和销售者索赔 。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 ,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 ,产品生产者和有过错的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除非生产销售者能证明产品不存在安全缺陷 。
其次 ,买防盗产品就送全车盗抢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但是否送零部件、附属设备被盗窃险 ,要看当时卖方的具体承诺 ,因为这两者有区别 。保险车辆全车在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属于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而零部件、附属设备被盗窃险 ,是全车盗抢险的附加保险 ,其保险责任范围是全车盗抢险的免责范围 ,两种保险责任互补 ,无重叠 。由此可见 ,唐先生的情况是符合全车盗抢险理赔条件的 ,保险公司说法不正确 。
第三 ,唐先生在难以和对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 ,可以考虑向消费者组织、产品质量主管部门投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以及时挽回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