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修改
车辆购置税的缴纳时间也是有规定的。车主在购买车辆的60天之内,必须要进行申报;如果购买的是进口汽车,同样也要在购车60天以内进行申报。车辆购置税的缴纳是一次性交清的。
最近王先生在二手车市场购买了一辆二手汽车,汽车的性能、购置税、车船税等相关的内容都进行了查看。在谈论价格的时候,对方说可以帮王先生缴纳购置税,所以汽车价格不能再便宜了。王先生想,既然对方能给自己缴纳购置税,加上自己对2012年最新车辆购置税率本来就不是很了解,理所当然,王先生让对方给自己代缴购置税了。
汽车开了不到一个月,王先生却接到了市税务局的电话,告知王先生的购置税还有部分没缴纳。王先生很是奇怪,自己手上有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怎么就没有缴纳呢?
王先生赶紧赶到市税务局,将自己的完税证明交给对方,税务机关工作经过审核之后,确定王先生的购置税完税证明是假的。
市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告诉王先生,最新车辆购置税率为10%,取消了之前7.5%的购置税税率,所以车主在缴纳购置税的时候,都要按照10%的税率来进行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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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购买二手车时,购买者应当向原车主索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
“购买已经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的二手车,购买者应当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申报缴税或免税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按征管法的规定处理。”
二、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对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应当实地验车。”
三、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定计税依据,征收税款,核发完税证明。征税车辆在完税证明征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免税车辆在完税证明免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
四、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建立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档案。”
五、删去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六条。
六、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纳税申报表、免税申请表、补证申请表、退税申请表的样式、规格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印制使用。”
七、删去附件5和附件6。
本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