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会产生两方面影响

 所属分类:  2013-7-4 15:16:25    加入收藏
一般情况下,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就是被保险人。我国保险法总则中规定“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据此条款可以理解,在财产保险情况下,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人,在实务中也确实存在二者不同的情形。那么,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同的情况下,投保人是否有直接的索赔权?在财产保险中,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实际业务实践中,都存在着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投保人除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外,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是否有且应该有直接的索赔权利,本文从真实的争议纠纷及现行法律制度的规定进行了简单分析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被保险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 2、享有赔偿请求权。 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法》明确规定: 1、投保人不是被保险人时,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 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投保人就保险险种和保险金额必须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该保险合同转让和质押也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否则保险合同无效,合同的转让和质押也无效。但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不受此限,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限额。

   在汽车保险中,投保人是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受保险合同保障的汽车的所有者(即行驶证上载明的车主)。 如果车主为自己的汽车投保,则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一致的;如果其他人为不归自己所有的汽车投保,则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不一致的。这两种情况都是保险公司允许的。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会产生两方面影响:

    一方面,被保险人不负交保险费的义务,该项义务由投保人承担,即谁投保谁交保险费。另一方面,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可由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索赔;车辆全部损失时(如车辆被盗抢、碰撞中车辆报废等),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投保人没此项权利。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一致的情况下,则没有以上两方面的区别。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从此规定可以知道,在保险事故发生的时候,与被保险人一样,投保人有及时通知保险人和提供相关材料的义务。而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从此条前半部分规定可以看出,仅被保险人有义务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而后半部分又规定,投保人也有义务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否则,将面临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的后果。

2013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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