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车辆保险费入账的总体方案
一般来说,财务管理普遍实行借贷记账法,入账必须满足“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的原则。一般车辆保险费入账可以有两种方法:一、付保险费时: 借:待摊费用(或预付账款)--车辆保险费 ,贷:现金(银行存款);二、以后每月摊销时(月摊销费用=总费用/12月)借:管理费用--车辆保险费 (月费用),贷:待摊费用(或预付账款)--车辆保险费(月费用)。
这两种车辆保险费入账方法的区别就是摊销与是不摊销。如果公司资金充足,一次入账,不预备摊销的话,就可以使用第一种方法,把车辆保险费用计入管理费用之中。具体的做法是:借方为管理费用-汽车保险费,贷方为现金(银行存款)。如果公司资金不够雄厚,或遇到周转不足的情况,一次性支付有困难,需要摊销了,那么就要使用第二种方法,把保险金额计入待摊费用当中。
在车辆保险费入账当中还要注意车险理赔款的支付入账问题。现在多数的保险公司规定在车辆理赔时由车主先垫付维修费用,等车辆维修结束,拿到维修费用发票后才支付赔偿款。遇到这种情况就要先把银行增加的保费收入和保险公司的应付保费重做一次,然后把公司垫付的钱款和银行收入再做一次账,才能保持账面的平衡。还要记住,一般情况下车辆维修的发票保险公司会留下,企业在车辆保险费入账时需要发票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发票的复印件并盖上保险公司和维修企业的公章,同样具备法律效力。
总体方案:
(一)省公司根据各局上报的年车辆保费,在各局的切块费用中预留相应金额成立车辆保险资金。
(二)车辆只购买交强险,另各局再根据人数的多少购买(5-10)个机动的人身意外险(以备交通事故伤亡时理赔)。费用均在车辆保险资金中报销。
(三)省公司聘请交通事故理赔专家与交通事故处理专家(费用在车辆保险资金中支出);由交通事故理赔专家、交通事故专家、省公司网运部、安保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交通事故理赔处理小组。
(四)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各事故单位须在最短时间内上报省公司安保部、网运部。省公司视情派交通事故理赔处理小组成员赶往事故现场(所需住宿、交通费在车辆保险资金中支出)估价处理;轻微交通事故由各局自行处理。
(五)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车辆的修理费用不能超出交通事故理赔处理小组或委托当地相关保险(或车辆保险公估公司)人员对事故车的估价值;轻微交通事故修理费用不能超出5000元;修理费用先由车辆单位垫付。
(六)事故理赔:交强险部分由车辆单位直接到车辆交强险投保公司理赔;商业险部分由报省公司网运部审核后,由财务部在车辆保险资金中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