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车”相撞是否在赔偿范围

 所属分类:  2013-7-5 21:57:03    加入收藏
东莞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也即交强险,这一名称是在是2006年7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发生改变的,根据现行规定,东莞地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一年的保费是950元。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一说源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并公布、2004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并一直作为一项重要的$合作,因此,通过这个平台为爱车投保,就是可以享受“”的优惠。成为平安网上车险的客户,就可以享受到优质的售后服务,例如全国通赔服务。客户在非车辆投保地出险,只需拨打平安全国统一服务热线95511报案,并提出异地理赔要求,便可由事故发生地的分公司完成查勘、定损、赔款等全部理赔流程。

  “自家车”相撞是否在赔偿范围

  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已明确将被保险人排除在交强险赔偿范围之外,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该起事故是否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范围。

  保险公司认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任先生作为两辆肇事车辆的被保险人,对其本人所有的奔驰车在交通事故中所遭受的财产损失,不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关于第三者的规定范围,被告不应对被保险人自己的财产承担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是否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范围问题,结合原告所有奔驰汽车购置于事故发生前两个多月、现代汽车购置于事故发生前两天的实际情况,及其他相关证据可以认定,本案事故是真实发生的,原告对于事故的发生并不存在故意甚至恶意,因此本案中并无道德风险的存在。

  另外,对于保险法中第三者的概念,虽然原、被告之间机动车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规定,第三者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但结合本案,发生事故时,现代汽车由经原告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范某驾驶,原告并不能采取任何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其应当认定为对保险标的现代汽车属于失去实际控制的第三者。此种情况将对机动车控制情况作为对第三者判断基准的方法,符合保险法的立法精神。同时,保险法要求保险人应当依法履行说明义务,即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本案事故发生前,被告并没有将保险单交予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其已经向原告就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合同条款内容进行了说明,原告无法根据其常识判断其与被告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第三者的明确含义,因此因保险人未尽到说明义务而产生的不利后果应当由保险人自行承担。

    2013年4月8日

    车主需了解的八项理赔工作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出现理赔流程   1.请保护现场并采取必要的紧急施救措施。   2.请立即拨打我公司报案电话95518或有条件的情况下通过传真等方式向我公司报案,我公司理赔服务人员将向您询问出险情况,协助安排救助,告知后续理赔处理流程并指导您拨打报警电话,紧急情况下请您先拨打报警电话。   3.在您的协助下,我公司理赔人员或委托的公估机构、技术鉴定机构、海外代理人到事故现场勘察事故经过,了解涉及的损失情况,查阅和初步收集与事故性质、原因和损失情况等有关的证据和资料,确认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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