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新标准:2.0及以下排量车受惠明显

 所属分类:  2013-7-6 12:05:23    加入收藏
从2012年1月1日起,重庆市车船税实行新的征收标准。此次征收标准调整将税负与排量挂钩,减轻了小排量车辆税负,适当提高了大排量车辆税负。

  按照办法规定,全市乘用车、摩托车选取国家给定的低线税额标准,客车、货车保持不变。具体是:1.0升(含)以下的年交税额120元(现行税额260元),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年交税额300元(现行税额400元),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年交税额360元(现行税额400元),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年交税额660元(现行税额400元),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年交税额1200元(现行税额400元),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年交税额2400元(现行税额400元),4.0升以上的年交税额3600元(现行税额400元)。

  综合来看,全市税负降低的车辆占比为80.6%,税负不变的车辆占比为13.6%,税负提高的车辆占比为5.8%。根据市政府第60次市长办公会精神,重庆市车船税收入将由区县级收入调整为市级收入,用于区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重庆市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定为: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申报缴纳期限为1月1日至12月31日,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投保交强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2.0及以下排量车受惠明显

  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乘用车税负进行了结构性调整,分7个档次征税(见图表)。

  新政实施后,我市税负降低的车辆占所有车辆的比重达到80.6%,税负不变的车辆占所有车辆的比重为13.6%,税负提高的车辆占所有车辆的比重为5.8%。

  乘用车占汽车总量七成

  为支持交通运输业发展,《车船税法》对占汽车总量28%左右的货车、摩托车以及船舶(游艇除外)仍维持原税额幅度不变;对载客9人以上的客车,税额幅度略作提高;挂车由原来与货车适用相同税额改为减按货车税额的50%征收;将船舶中的游艇单列出来,按长度征税,并将税额幅度确定为每米600元至2000元。

  目前,乘用车占全市汽车总量72%左右。其中,排量为2.0升(含)以下的机动车,占全市乘用车比重75.7%;排量2.0-2.5升(含)的机动车占乘用车的11.7%;排量2.5升以上的机动车,占乘用车的12.6%。

  消费者青睐小排量车

  车船税新政的实施,对我市汽车产业和销售带来怎样影响?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副教授周雪飞表示,此次车船税调整将税负与排量挂钩,从产业导向上鼓励小排量汽车、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引导人们购买小排量车;另一方面,更多体现、突出“节能减排”的主题和路径。

  保险机构可代收车船税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具体的申报纳税期限为1月1日至12月31日。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市地税局有关人士提醒,市民若有不清楚的地方,可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2咨询。

2013年4月10日

车辆因“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造成损失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2001年2月原告李某以25万元的价格购买一辆货车,用于经营。2002年3月12日原告李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碰撞、倾覆、火灾、爆炸”等原因造成车辆损失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因“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造成车辆损失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合同签订后,原告李某按约缴纳了保险费,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即自2002年3月13日至2003年3月12日止。 2003年1月3日原告李某的保险车辆在某市场内发生火灾,车辆被毁。火灾发...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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