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与司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车主是否也负赔偿责任?
一、车主是否和司机存在雇佣关系?
如车主(公司或者个人)是雇佣司机开车办事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职务行为,由车主负全部赔偿责任,司机不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如果不存在雇佣关系,则车主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虽然是雇佣关系,但司机不是在履行职务行为中发生交通事故,而是在办理个人事务中发生的事故,车主也同样不负责赔偿。
二、车辆在流转过程中,车主是否履行了相关义务。
比如在车辆交付后、过户前,车主是否尽了看管义务?是否属于任由买家或个人开车的情况?如果属于后者,则车主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车辆发生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及保险公司是否负赔偿责任?
盗抢车在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车主不负赔偿责任。如果车辆在此期间发生事故,又在交强险期内,保险公司还是应当承担赔偿义务的。但如果是交强险保险期已过,车主因车辆被盗没有续保,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某法院已有过判处车主赔偿的判例,但对此判决结果,因为根据交强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显然,被盗抢车不再续保,车主并不存在过失,而且是合法的。
在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六章中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作了专门规定,其中第四十九条规定司机和车主不是一人时,由使用人承担超出交强险的赔偿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转让但还未过户时发生交通事故,由买受人承担超出交强险的赔偿责任。第五十一条规定买卖报废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买卖双方都负有赔偿责任。第五十二条规定盗抢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犯罪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有追偿权。第五十三条规定司机肇事逃逸的,保险公司先行赔偿,然后对逃逸司机有追偿权 对上述司机、车主责任承担,机动车被盗抢、机动车过户期间的侵权问题的规定。
理赔关键是要确认劳动关系
据了解,参加工伤统筹保险的员工将根据实际受伤情况获得相应的赔偿费用,其中所指的赔偿费用主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赔偿费用为社保中心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其中包括:工伤医疗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辅助器具费、工伤康复费、劳动能力鉴定非、交通/食宿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另一部分赔偿费用为雇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上海市的具体实施办法,必须对上下班交通意外事故中受伤或致残的员工支付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生活护理、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月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补偿。
通常,针对工伤理赔所需材料包括:待遇审批表一式三份、工伤认定表一份(原件)、发票及所对应的药品清单(如有门诊的,门诊病历,发票, 清单)、身份证复印件、医嘱单(医院盖章);如是交通意外的情况,另需出具交警事故认定书(原件,复印件);如果市社保工伤科有要求做劳动能力鉴定的,还需劳动能力鉴定书一份(原件)。最后必须注意理赔期限,因此尽早准备理赔材料并提交保险公司理赔部门。
法律业内人士则对记者表示,在赔偿过程中,无论是职工工伤保险还是商业团体意外保险的赔付,对于雇员劳动关系的确认很重要。职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伤害要想确认为工伤,劳动关系是个基础。即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部的规定,只要有工作证、服务证、工资条、考勤记录或者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的,也可以确认为劳动关系。实在不行,如果有其他同事提供证言也可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2013年4月10日
专家建议车主一般要购买车损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