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过期保险公司拒赔是否合理

 所属分类:  2013-7-8 21:38:02    加入收藏
 驾驶证超过了有效期,却意外出现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据此拒绝理赔。肇事方不服,遂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诸暨市人民法院。经过一审、二审法院的审理,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案尘埃落定。

  事情应追溯到近一年以前。2010年10月,丁某驾驶其丈夫方某的二轮摩托车出门去市区某中学,在途经市区一家汽车装潢美容中心门口时,与行人王某碰撞,造成王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认定,丁某和王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在交警部门调解下,方某赔偿了王某家属22万余元。因方某所有的二轮摩托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其要求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理赔。

  保险公司审查后发现,丁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其驾驶证已经超过有效期将近2年,遂认为丁某是无证驾驶,拒绝了他的理赔要求。方某不服,将保险公司告到了市人民法院,要求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理赔。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对“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应作狭义理解,即该驾驶员从来都未取得过驾驶资格。本案中丁某属于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不等同于无证驾驶。驾驶证过期并不等于没有取得驾驶资格,驾驶员只要通过了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组织的驾驶证资格考试,便具有了驾驶资格,只要未被依法取消驾驶资格,就一直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此外,虽然丁某持有的驾驶证载明的有效期到期时间为2008年11月20日,出险时间为2010年10月31日,但是在事故发生之后,丁某已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换领了新的驾驶证,该部门确定的有效期起始日为2008年11月20日,由此可以认定丁某在出险时的驾驶资格得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认可。因此,丁某并不属于“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故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

  据此,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给方某理赔款12万元。宣判后,保险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法院主持下,保险公司与方某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支付给方某9万余元。

  宋先生问自己2008年4月8日将自己的农用三轮机动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日期为2008年4月8日零时起至2009年4月7日24时止。

  2008年6月27日,我驾驶的这辆农用车与曲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导致摩托车乘坐人蔡某重伤。发生交通事故后,我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但保险公司却没有到现场。我虽然2008年3月通过了驾驶资格考试,但是驾驶证2008年8月6日才拿到手。交警部门的最终认定结果是:我因无证驾驶,需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曲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法院也作出了相应判决。我按照判决履行了自己的赔偿义务后,拿着赔偿凭据和交强险投保单,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却被保险公司拒绝。

  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我没有取得驾驶资格属无证驾驶,不管投保什么险种一律拒赔。另外,交强险是保证受害人的利益,既然受害人得到了我的赔偿,就认为我已履行了交强险规定的赔偿义务,我无权再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依据有关规定仍然可以拒赔。

  我想知道,保险公司这种拒赔理由的解释是否成立?我究竟能不能依据交强险的有关规定向保险公司索赔?

  答:辽宁省法学会合同法研究会理事王乃龙分析后表示,宋先生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是,并非所有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全都理赔。依据该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所谓的“未取得驾驶资格”是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不是“未通过资格考试”。因此,虽然宋先生已经通过驾驶资格考试,但是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前,依然不能开车上路。在此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更没有理由在宋先生赔偿后补偿宋先生的损失。

201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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