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超过了有效期,却意外出现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据此拒绝理赔。肇事方不服,遂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诸暨市人民法院。经过一审、二审法院的审理,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案尘埃落定。
事情应追溯到近一年以前。2010年10月,丁某驾驶其丈夫方某的二轮摩托车出门去市区某中学,在途经市区一家汽车装潢美容中心门口时,与行人王某碰撞,造成王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认定,丁某和王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在交警部门调解下,方某赔偿了王某家属22万余元。因方某所有的二轮摩托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其要求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理赔。
保险公司审查后发现,丁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其驾驶证已经超过有效期将近2年,遂认为丁某是无证驾驶,拒绝了他的理赔要求。方某不服,将保险公司告到了市人民法院,要求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理赔。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对“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应作狭义理解,即该驾驶员从来都未取得过驾驶资格。本案中丁某属于驾驶证超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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