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交强险的实务操作规程

 所属分类:  2013-7-8 23:11:43    加入收藏

  根据《保险法》索赔处理时限要求,在第五节“赔偿处理”中第二条“赔偿时限”做了相应的调整,实际操作中,应特别注意对本条第三款“赔偿保险金时限”的要求:

 

  (一)保险责任核定时限。对涉及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1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涉及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二)拒赔通知时限。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或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赔偿保险金时限。

  1、对属于保险责任在2000元以下的仅涉及财产损失赔偿案件,被保险人索赔单证齐全的,保险公司应在当日给付保险金。

  2、对属于保险责任在10000元以下的人身伤亡赔偿案件,被保险人索赔单证齐全的,保险公司应当在3日内给付保险金。

  3、对属于保险责任在50000元以下的人身伤亡赔偿案件,被保险人索赔单证齐全的,保险公司应当5日内给付保险金。

  4、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交强险赔偿案件,被保险人索赔单证齐全的,保险公司应当在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不超过7日内给付保险金。

 

  (四)先予支付保险金承诺。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20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交强险实务探讨

  新一年交强险投保即将开始,有人因没有投保交强险面临处罚,最低保费2倍的罚款,但是,这里存在一个问题,当作为法定投保义务人的汽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同时存在时,比如分期付款购车中经销商保留所有权或者连环买卖不进行过户登记,这时应处罚谁呢?

 

  从"运行利益"和"运行支配"的角度来说,处罚应针对实际所有人。但是,确定谁为"管理人" 是比较困难的,执法部门完全可能针对所有人进行处罚。在我国,现存的车辆管理机关对汽车的登记,从道交法实施条例第5条和《机动车登记规定》第38条看,其登记的性质,不应属于汽车所有权的登记,而仅仅是准予上路的登记,但是在现有情况下,处罚肯定会针对该登记人进行。

 

  现实中还可能发生一些别的问题,比如因继承,未满14周岁的儿童成为汽车所有人--关于汽车所有权的取得,法律并没有规定限制条件。那么当该车没有购买交强险时如何处理?一方面,根据道交法要罚款,另一方面根据《行政处罚法》,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这确实值得探讨!

 

  不管怎么说,我们还是应积极的投保交强险,虽然其保障水平实在有限!并且,谨慎驾驶应该成为每一个驾驶人心中的最高圭臬。交强险条例确立了奖优罚劣制度,也称无赔款费率优待,有赔款费率惩罚。除交通事故外,将违法行为也作为增加保费的理由,因惩罚增加保费还没有明确的封顶--优待是有最低标准的,虽然保监会官员已经出来澄清一般的道路违法行为不会导致保费的增加,这还是对广大车主不公平!

 

  我国20多年来利用强制手段推行商业保险(指汽车三者险),形成了高额的保费和大量的免责条款,有强制手段之实而无强制保险赔偿之实,有强制手段之实却无法律上强制之名,对广大车主而言,公平似乎总是很遥远。就交强险来说,发生事故受害人要求赔偿时,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立即"似乎很保护受害人,但是搞法律的知道,这在司法实践中对保险公司根本没有任何实质性约束,而"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的定语,使得10日内赔付充满了有利于保险公司的变数。

 

  保单不能衔接,就会导致投保人面临沉重处罚和赔偿责任,正常情况下,因利润原因,保险公司固然不会拒绝承保,法律也规定其不能拒绝或者拖延承保。但是保险公司出于种种原因导致投保人不能及时购买交强险还是完全可能的,尤其对于一些高风险车更是如此。那么投保人怎样尽力避免风险呢?限于篇幅,下期笔者将对有关问题进行分析。

 

2013年5月19日

上车险“全险”不全去找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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