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未购买交强险,保险人是否应当全额承担第三者责任保险义务?
被告余某表示其作为肇事车辆的车主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表示其已向本案第三人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因此第三人应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第三人某保险公司辩称投保人余某的小客车交强险已脱保,并提供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1份,以该条款第四条之“ ……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约定。证明余某应在交强险的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义务,不足部分按照双方签订的第三者责任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在实施交强险后,投保人未购买交强险,保险人是否应当全额承担第三者责任保险义务?
被告方认为,投保人所购买交强险已脱保,且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又约定了其保险责任是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因此应在扣除交强险的赔偿限额款项后,再由保险人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交通事故赔偿中心特约交通事故赔偿律师张峰认为,国家在实施交强险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应区分不同情形。即首先要看投保人是否可取得交强险赔偿款,如投保人可获交强险赔偿款,第三者责任保险人则可剔除交强险各分项限额赔偿款后进行赔偿。若投保人未能取得交强险赔偿款,则要看第三者责任保险人为投保人提供保险服务时,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告知义务,如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第三者责任保险人则应全额承担第三者责任保险义务。
交通事故赔偿中心特约交通事故赔偿律师张峰认为余某的小轿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交强险已脱保,不能获得交强险赔偿。其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应当承担本案的全部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关于“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之规定。
交通事故赔偿中心特约交通事故赔偿律师张峰认为该案所涉及的保险责任约定为“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系散落在保险条款“责任免除”栏之外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同样应依照保险法第17条规定向投保人履行免责告知义务。该案第三者责任保险人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对免责事项的告知、说明义务,而保险法已将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向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法定性了,故此该案中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为“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之免责条款不具法律效力。即第三人应当在保险限额内依法全额承担第三者保险赔偿责任。对于余某在交强险脱保后未及时购买交强险,可由交管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1、什么是交强险?
交强险全称为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它是新出台的一个险种,也是我国第一个法定强制保险,所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都必须投保交强险。交强险执行全国统一责任限额、统一基础费率和统一保单条款。
2、什么是第三者强制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同时,若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此发生仲裁或诉讼费用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以外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在交强险出台后,第三者责任险已成为非强制性的保险,因为交强险在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医疗费用部分赔偿较低,可考虑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作为交强险的补充。
总之,交强险是强制保险,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如果车辆不投保交强险,不准上路和进行车辆年检;第三者责任险属于商业保险,车主可以考虑将其作为交强险的补充,达到减轻自己赔偿负担的目的,是否投保,取决于当事人意思,基于保险合同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