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介绍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制保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强制保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定义
强制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强制保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强制保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强制保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保险责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强制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XX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XX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XX元;
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XX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XX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XX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赔偿金额的总和不超过一份强制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
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和费用,强制保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2、被保险人所有或者管理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赔偿处理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1、强制保险的保险单;
2、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3、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5、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根据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合同变更与终止
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强制保险合同:
1、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3、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4、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
附则
因履行强制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条款未尽事宜,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执行。